吴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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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0日 9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昊飞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1年2月25日生育女儿周某甲,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争吵,原告诉来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存款36000元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结婚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答辩称,我们吵架是有,但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交证据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原被告相识,2010年8月16日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1年2月25日生育女儿周某甲,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争吵,原告诉来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有存款36000元,2014年1月底由被告支取,被告辩称用于送情、治病。

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未婚先育,虽领证结婚,但二人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为琐事争吵,以致诉来离婚;但被告无重大过错影响夫妻感情,其当庭表示理解、关心原告,为此应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胡某某和被告周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某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吴武林律师,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加入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优秀的共产党员。擅长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