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大龙律师 08:00-22:59
丁大龙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5690090
咨询时间:08:00-22:59 服务地区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多个罪名量刑加重,如何从溯及力角度考虑辩护方案

作者:丁大龙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次举报

410日中午,刑事律师的微信朋友圈突然爆出一条重磅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横空出世。不仅颁布之前毫无预兆,颁布后预留的施行时间也极短,410日发文,51日即施行,更可怕的是,这个司法解释中所有的罪名给出的刑期标准基本都比之前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实务要严苛得多。因此,所有的涉案当事人及辩护人都会急切地考虑一个问题,这个司法解释中的标准会不会适用于自己的案件,会不会让自己的刑期陡增?

对刑法稍有了解的朋友会信心满满地说,不会的,刑法讲究“从旧兼从轻”,刑事案件审判应当依据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如果新规定更轻,那么就按照新规定来处理。简单来说就是,怎么处理判得更轻,就怎么处理,所以无论如何都不用担心会加重当事人的刑期。

对这种观点,我只能说有些盲目乐观,因为刑事司法解释是不一定遵循“从旧兼从轻”规则的,刑事司法解释是完全有可能溯及既往的。

 

一、司法解释不是“法”,不必然遵循“从旧兼从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从这一规定可见,司法解释不是狭义上的“法”,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做出的解释,其效力不仅包括施行以后,而是包括其解释的“法”的施行期间。

比如此次颁布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里规定了单位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这个解释不仅从202651日起往后有效力,而是从202651日起,这条解释的效力可以反溯至其解释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正之日。

因此,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除非新规轻于旧规,因此刑法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规则。如果行为发生时没有刑法规定,行为发生之后才有了规定,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司法解释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二、“无中生有”用新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行为发生时没有司法解释的,案件审理时有了新解释,直接适用新解释,也就是说新解释溯及既往。

比如单位行贿罪,刑法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之前的司法解释不管是2000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还是2014年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等,都一直只规定单位行贿达到2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以立案追诉,但对于什么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却没有明确的标准。之前的司法实务一般习惯用500万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此次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20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假如有单位在2025年行贿400万,在202651日之前审理,一般会判三年以下,但在202651日之后,刑期可能会直接提升至三年以上,可能会在四到五年左右。

这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就属于行为发生时没有司法解释,现在有了,要适用新司法解释处理案件。也就是标题所说的“无中生有用新规”。

 

三、“以新换旧”从旧兼从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为发生时有旧司法解释,之后颁布新司法解释替代了旧司法解释的,则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按照旧司法解释处理,除非新司法解释轻于旧司法解释。

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受贿罪的二倍、五倍,也就是6万元够立案,判三年以下,100万元数额巨大判三年以上。之后202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二)》第十条,将该罪名的立案标准下调至3万。也就是该罪名之前的立案标准为3万,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0万。

因为该罪名2017年刑法修订前只有两档刑期,五年以下、五年以上。所以当时2016年的司法解释只有两档标准,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但2020年刑法修订,将该罪名改为三档刑期,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到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这就导致了司法解释和刑法规定脱节的问题。所以此次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修订就把该罪名的两档标准改为三档。

根据《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受贿罪处理。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会改为3-20万三年以下,20-300万三到十年,300万十年以上。一下子将数额巨大的标准下调了五倍。像这种原本有旧司法解释,现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取代旧司法解释的,就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只要行为发生是在202651日之前,不管何时审理,都是按照100万数额巨大来定罪量刑。

 

四、应对方案

对于此次《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刑事律师及涉案当事人必须要提高警惕,严格区分自己涉及的罪名是属于“无中生有”还是“以新换旧”如果是“以新还旧”就不用着急,慢慢处理即可,但“无中生有”的,恐怕就要尽量协调在202651日之前结案了。否则刑期会有一个极大的增加,对于当事人来说,恐怕是一个难以承受的重量。


丁大龙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9
  • 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 执业9年
    • 13705690090
    • 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1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23分 (优于85.7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6篇 (优于89.51%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大龙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6901 昨日访问量:40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