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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你所应关注的劳动人事问题

发布者:张蕊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345人看过

截至2月13日24时,新型肺炎确诊人数已突破六万人并还在持续增长,疫情防控进入攻坚阶段。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后,各地又相继决定延期复工。自2月10日开始,部分企业陆续开始复工,但与以往的全员考勤打卡办公方式不同,很多企业选择“值班制”方式轮流办公。除值班人员外,其他员工可选择弹性灵活的线上方式进行居家办公。那么,这其中就有一些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劳动人事问题,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进行一一解答。

 

   Q: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工资应如何发放?

A: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企业因此导致停产停工,按照人社部发〔2020〕8号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Q:对于因被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上班的职工,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吗?

A: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工资支付标准,之前已有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且表述并不统一。目前山西省规定,对因实施隔离措施等情况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Q: 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下,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 不能。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 职工自行隔离或因封路等原因不能复工,已经享完了2020年度的年休假,企业能安排职工休2021年的带薪年假吗?

  A: 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Q: 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A: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对此也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 职工在家办公期间或上下班途中感染冠状病毒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A: 通常来讲,职工在家办公或上下班途中感染冠状病毒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一般不算是工伤。工伤的界定标准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原因,需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Q:单位不提供口罩,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A:不可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很多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Q: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裁员吗?

  A:虽然防疫期间属于特殊时期,但如果企业真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可以依法进行裁员的。但是有一点是需要特别注意,企业是否达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不能由企业自己认定,而需要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进行判断。也就是企业只有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才能以此为由进行裁员。

 

    Q: 职工以疫情为由拒绝复工,企业能否按旷工处理?

A:虽然人社部的规定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对于隔离期满或非交通管制等政府措施原因拒绝复工的职工不适用该条规定,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的职工可以做旷工处理。结合企业用工实际,双方也可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采取调休、待岗等方式延迟复工时间。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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