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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几种常见类型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发布者:张蕊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金融证券 |925人看过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哪一种形式,股东均应履行出资义务,从而持有公司股权并享受股东权益。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两种类型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的流程不尽相同,现笔者将各个类型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总结归纳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民营企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操作流程】

若章程对股权转让流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若章程对其无特别规定,则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召开股东会会议以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内部相互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3、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二)国有企业

     【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除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

     【操作流程】

    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股权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署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三)中外合资企业

     【法律依据】

       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除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还要遵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目前尚未废止)等相关规定。

     【操作流程】

该类型公司的操作流程与上述两类公司基本一致,但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必须征得合营方的同意;二是办理股权转让时,须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

     (一)非上市或挂牌的股份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操作流程】

实践中,完成尽职调查以及签署协议的流程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基本一致,办理股权转让则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另一种是股东将无记名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可。

若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流程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则操作流程严格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特殊时间节点与比例进行。 

     【特别注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非上市或挂牌股份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从目前来看,国务院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一般是转让双方签署协议书,对股份转让及款项支付等事项进行约定,然后再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事宜。由于非上市或非挂牌的股份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份转让只要遵循股票交付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实践中仍认可其效力。

      (二)上市或者挂牌公司

     【法律依据】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除其应该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具体规则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特别注意】

该类型公司的操作流程与非上述或挂牌股份公司基本一致,但其特殊之处在于其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交易。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应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转让、股票质押等交易必须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以上就是本律师总结的几种常见类型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也是通用的转让流程。实践中每个公司都有其特殊情况,故具体转让流程与环节不尽相同,需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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