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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停工、窝工损失计算依据及相关案例

发布者:刘素坤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1日|分类:工程建筑 |8082人看过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停工、窝工损失的计算均无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此应系主张停窝工损失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停窝工损失范围、计算依据及标准

(一)直接损失

1. 施工现场材料费用损失。例如: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加;退场时已加工完成待安装材料费用、已采购无法退货止损的材料费用等。

计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价款的付款凭证、收货或者发货凭证、材料进场验收凭证;停工或撤场时的具体数量可由双方当事人清点确认;对价格有争议的可采用政府发布的信息价或由鉴定机构询价确认。

计算标准:材料价格变动幅度×材料数量计算材差;成品材料价格结合合同约定在成本基础上计算人工费、税金等费用后核价;已采购材料价格按照采购价格记取(也可结合合同约定主张利润)

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费用损失:如:停工期间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用电梯、起重机、搅拌机及其他机械设备租赁的费用等;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延期使用费损失;机具安全防护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的费用;临时活动房租赁费用。解约退场的,前述机械设备如为租赁,还应考虑提前退场导致的解除合同索赔。

计算依据:周转材料或者被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如提前解约还涉及违约金及赔偿的计算。租金损失标准可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也可由鉴定机构进行询价确定;如为自有设备,可套定额进行量化或通过计算折旧的方式计算损失,但应提供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证实其价值。

计算方法: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或承包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定额规定确定单价,乘以停工天数计算损失;合同解除损失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3. 停工期间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后勤及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工人提前退场而支出的遣散费用。

计算依据:施工现场工人及后勤、管理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记录(单方制作的电子稿几无证明效力,最好是电子支付记录或有工人领款签名的发放记录)。关于相关人员是否在岗问题的证明,可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人名单、管理人员名单、考勤表、施工进度计划、停工期间由业主或建立确认现场情况的签证单或工程联系单。如工人工资标准无法证实,可套定额计价。

计算方法:停窝工工人工资单价×停工、窝工天数;提前退场工人的遣散费用等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4. 由于停工导致的对下游配套供货商或分包商(含劳务分包)违约(包括迟延履行和合同解除)而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的损失。

计算依据:与下游供货商、分包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分包合同;因合同履行迟延或解除导致索赔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调解书、自行达成的协议书及付款凭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停工或退场的事实客观存在,该项损失虽然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单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可能出现索赔困难的情况:(1)由于相关损失尚未实际发生而无法获得支持,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2)发包方往往会以其对相关合同关系并未参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真实性。(3)发包方往往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护着直接以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为由否定期真实性。

计算方法: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注意事项:(1)在与发包人缔约时即约定好可对外分包的范围及材料采购的品牌、供货商名称等;在材料采购或分包合同签订时获得发包人的备案确认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至少在签订下游合同的时候明确分包项目的名称、施工地点、发包人;材料的供货地点、工程名称、发包人名称等,以使材料和分包内容相对于诉争工程待定化。(2)一旦发生停工或退场的情形,应当及时与材料商、下游分包商听过书面函件、书面协议等形式沟通,采取措施止损。(3)确定损失数额时尽量避免双方自行协议的方式,由发包方参与形成三方协议,通过人民调解、诉讼途径均较为理想。且在人民调解、诉讼过程中应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通过书面函件方式告知其诉讼进行及可能的风险。如无法实现,可在与下游配套上发生争议后及时以书面函件的方式告知发包方相关争议、损失数额等,要求其表明态度,并告知逾期不表态,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并在此后与下游分包商或供货商处理解约索赔事宜,处理进程及结果以书面告知发包商。(4)款项支付最好采用转账、汇款、网银支付等有迹可循的方式,现金交易的证明效力较低。(5)特别应当注意所有通过邮寄途径送达的函件一定要保留寄件人联并在三到五日后通过中国邮政或快递公司的订单跟踪系统查询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记录留存,以保留送达文书的证据。

5. 如为现场解约,还涉及现场设施费用的赔偿问题。

计算依据及方法:临时设施范围可由双方现场确认,造价可由施工方通过提供材料采购凭证、人工成本凭证等直接证明,但该种计算方式被才信的可能性小;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鉴定途径确认。

6. 如为退场解约,还可能涉及由施工方前期投入的设计费用、检测费用、工程保险费用、投标保证金、因开具银行保函而发生的手续费及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等无法通过合同履行摊销回笼的损失。

计算依据:相关的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

计算方法: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7. 如为退场解约,合同签订时代为缴纳的费用,如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管费用、工程押金等如无法退回,亦可作为损失一并主张。

计算依据:缴费凭证

计算方法: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8. 其他费用支出。如:停工期间的水费、电费、施工管理费、材料机械保护的措施费用、税金(如印花税)、工程定额测定费、直接发包费等。

计算依据: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予以证实。

计算方法:结合施工合同及定额、国家文件规定计取。

9. 如有必要可就上述所有损失项目主张利息损失。

计算方法:银行贷款利率

注意事项:该部分损失获得支持的难度较高,是否能够计算,取决于各项费用应当返还或支付的时间点是否能够确定。一旦发生停工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并给定发包方支付赔偿或返还款项的期限,为计息的起算制造可供认定的时点。

(二)间接损失。主要涉及的是逾期可得利润损失。

计算方法:套用定额利润率结合工程造价核算逾期可得利润。

注意事项:该部分属于法院裁量的范围,以不超过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所可遇见的范围为限。

三、发生停工、解约退场情形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工程一旦发生停工,应及时以工程联系单等方式与发包方沟通,并以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单或建立工程师通知单等形式固定停工时间、停工原因、停工期间施工现场人员、材料、机械数量及停工损失数额等关键事实。

2. 工程长期停工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止损,并将采取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的损失种类、数量、时间、金额以工程联系单、函、签证单等形式告知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如能由双方就此进行书面确认那就再好不过。

3. 合同解除中途退场前营房采取有效措施固定施工现场状况及已完工工程量,退场前应当通知发包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发包方拒绝又必须退场的,应通过公证途径固定现场,应将经公证确认的现场人材机、已完工程量、现场遗留材料数量等与索赔相关的关键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告知其及时接收现场及拒不接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4. 合同履行中的停工、退场损失,无法通过双方协议、工程签证等形式确认的,诉讼中往往会涉及停窝工损失的司法鉴定。参与鉴定过程应注意:第一,需及时配合法院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第二,鉴定过程中应及时与鉴定人沟通,对于争议内容及时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如双方争执不下,建议鉴定人按两种意见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供法庭参考。三、对鉴定意见初稿及时认真审查,对于有异议部分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将对自己的不利因素消灭在鉴定意见出来之前。四、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鉴定报告质证,向法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支撑。

 

附相关案例:

1、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2007)民一终字第74号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10日,临潼公司依照约定进入恒升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8号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同年9月10日,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双方产生纠纷并导致工程停工。一审法院依据临潼公司申请,委托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停窝工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22日的停窝工损失为346421.84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陕西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对于恒升大厦工程停、窝工损失计算为346421.84元,但该鉴定报告也明确说明:“该工程停、窝工时间为自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22日,但数量没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一审判决以临潼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窝工证据,故对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由于二审中临潼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临潼公司上诉要求恒升公司按鉴定报告计算的346421.84元支付停、窝工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方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应注意保留发包方相关通知、己方申请、施工组织设计、往来函件等经现场监理确认的及与发包方就停窝工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等停、窝工证据,对停窝工天数、窝工人数、机械停滞等各项损失停窝工损失具体数额进行确认否则一旦双方产生争议,即便停窝工损失经鉴定认定存在,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监理或发包方确认,也没有提交证明窝工损失的基础证据的,法院将无法确认具体的数额,属于承包方怠于主张自身权利造成举证不能,停窝工损失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福建省申达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1264号

【案情简介】福建省申达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称: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在程序和认证过程中均存在重大问题,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关于提供工程签证和施工日志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公司提供的《津泰铁路人员、机械设备误工计算表》、《东新店子隧道误工时间统计表》、《韩新庄隧道误工时间统计表》足以证明停窝工事实的存在。

【法院观点】关于申达公司提出的停窝工损失8007460元及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鉴定人员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申达公司提供了单方制作的材料来证明窝工事实的存在,材料不充分,签字人员为二十一局普通职工,不能代表公司,且签字经鉴定是在同一时间集中形成,系后补签,不能反映真实存在误工状况。原审对于停窝工损失未予支持正确。

【律师建议】工程签证主要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表或代理人以发包人名义实施的证明或协议或单方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工程签证是否有效,取决于发包人代表或代理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代理权限。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与发包人代表协商变更合同,应注意依据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代表权限,审查发包人代表是否具有相应权限。如果发包人代表不具有相应权限,应要求发包人对变更事宜加盖公章确认;如果在与发包人代表协商变更合同时没有及时要求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也应注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发包人在涉及变更事宜的来往文件上加盖公章确认。

3、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案情简介】2011年7月20日,江苏一建向昌隆公司及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唐山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主要内容为请求昌隆公司及监理单位确认因昌隆公司原因导致工程窝工81天,应给予顺延工期81天及合理补偿。监理单位卢连芳签认“情况属实,请甲方与施工单位协商合理解决”,并盖有监理部印章。一审时,江苏一建提交了会计账册资料作为停窝工损失的证据。后其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主张应根据其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损失支付窝工损失,要求改判昌隆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375万元。(一审支持了70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2011年7月20日的工程联系单中,监理单位已经签章确认确实存在因昌隆公司原因导致江苏一建窝工81天的事实,但签证单中并未确定损失数额,也没有涉及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江苏一建提供的停窝工损失证据相当一部分是其自己记载、单方提供的工人数量、名单、工资数额、现场机械数量等,昌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鉴于此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也曾发生过8天停窝工,双方协商的补偿数额为7万元,基本可以反映出停窝工给江苏一建造成的损失程度,酌定81天停窝工损失为7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律师建议】发生停工时,施工单位应注意及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损失数额。不排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本着及时解决争议等因素的考虑,在与发包方协商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有条件的放弃了已方部分利益,并且最终签订了书面协议。为避免在以后的类似情形中发包方将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为证据使用,可能会发生不利后果,施工单位在双方协议中应注意将协商时的具体情况及实际损失、放弃部分、放弃原因等进行必要陈述。

4、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民一终字第9号

【案情简介】环宇公司与南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10日甲方根据乙方上报的已完工程量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拨付75%的工程进度款。环宇公司在第一次付款条件具备时致函南北公司,要求其于2011年5月10前支付75%的工程进度款51958300元。南北公司复函认可应支付进度款,并于2011年5月18日向环宇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万元,并要求环宇公司向南北公司出具承诺书,认可收到了800万元预拨款,该800万元首保该项目工地农民工工资全部兑现,剩余资金全部用在该工地工程项目上。并需承诺凡以前和今后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该项目停工、误工等一切损失由环宇公司单独承担。经环宇公司反复催要南北公司陆续支付至3300万元,仍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75%。后双方经协商对支付剩余工程款和施工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环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停工损失。

【法院观点】南北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全额支付进度款是导致环宇公司停工的根本原因。尽管在环宇公司收到800万元承诺凡此前和今后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该项目停工、误工等一切损失由环宇公司单独承担。但由于南北公司欠款在先,环宇公司迫于经济压力,为索要工程款作出的该承诺不能作为南北公司免责的理由。环宇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南北公司应给予补偿。

【律师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停窝工损失一般都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实践中承包方提出的利息及逾期可得利益损失则很难得到支持。施工单位应注意保存能证明停窝工期间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因停工窝工而向各施工班组赔偿的损失、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的租赁费、未完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等,如果施工单位不注意保存证据,没有能证明已给己方造成了客观实际损失的付款凭证或其他确凿的证据,停窝工损失的主张则不能得到支持。

施工期间发生业主方不按时足额付款的违约情形时,施工单位要积极发函主张权利并保存相关往来证据,即便有时迫于形势需要作出对己方不利的承诺,事后也可以证明承诺事实上系在迫于对方的压力下作出的,不是己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如果业主方违约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状态一直持续,则很大可能性上也不会因为施工单位放弃权利的一纸承诺而免除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责任。

5、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案情简介】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瑞讯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关于索赔程序,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上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应先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合同专用条款进一步针对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增加约定,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记录包括业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谈话记录,工地人工、材料、机械统计报表,施工备忘录、监理记录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各种报表。后工程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围绕因业主方原因导致提供的窝工损失等如何赔偿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6778661.54元,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部分损失,中铁公司已经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签字予以确认,故应予赔偿。

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工期间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费用不确定部分的造价6929833.87元,经查明,该部分诉请款项是指:2004年12月份的统计表中,只有12月1日至6日的明细,没有其他天数的明细;2004年1-6月和2005年1-3月,只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没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统计表。上述事实表明,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款项虽然有每月的总统计表,但没有与此总统计表一一对应的每日索赔签证统计表,这同案涉工程针对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通常做法不符,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法院未支持中铁公司针对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诉请。

【律师建议】本案中双方合同对于停窝工损失的索赔有明确的程序约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的部分得到了法院支持,未按约定进行索赔的则没有得到支持。因此,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意识,正确、及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索赔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才能维护好自身权利。

6、再审申请人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秦建设实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318号

【案情简介】发包人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新疆新秦建设实业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后鸿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判决鸿瑞公司偿付窝工损失674267.85元,没有证据支持。最高院最终驳回了鸿瑞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窝工损失如何计算问题。经审查,新秦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告、机械费用清单、设施料租赁清单、施工人员误工工资清单等证据经监理部门签字或盖章,载明了鸿瑞公司变更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材料供应不到位和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新秦公司停工待料的事实,并列明损失的构成,还附有租赁合同及工资表,足以证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情况属实,一、二审法院对有监理签字或盖章的窝工损失证据予以认定正确。

【律师建议】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如果发包人不认可,监理也没签字确认的,一般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如果承包人提交的损失签证明确,监理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承包人窝工损失的证据直接进行认定,而不需要对此再行鉴定。因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索赔,及时要求监理及发包方对应当赔偿的停窝工损失进行确认,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权利受损。

7、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708号

【案情简介】卓隆公司申请再审称,施工过程中,由于政府的行为导致该项目停止建设,卓隆公司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了建工公司,建工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就应该做好人员的安置、机器设备的停用等各方面的工作,由于建工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二审法院要求卓隆公司承担415000元的损失,属于认定过高。

【法院观点】最高院认为,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处理。对于因故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的,停工时间及停工后的处理等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停工事项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发包方对于何时停工、是否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当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赔偿。本案中,建工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卫星定位放线费、塔吊租赁定金、钎探费等费用损失为51000元,根据建工公司提交的人工费用证据,虽无法区分系正常施工而产生的人工费还是停工导致的窝工费,并且难以确定建工公司主张的人工费用中哪些属于合理的窝工费用,但案涉工程停工导致了一定的损失,故一审、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卓隆公司应赔偿人工费用40万元,上述合计451000元,并无明显不当。

【律师建议】本案在严格意义上,承包人并未完成举证证明窝工损失的义务,但鉴于工程停工并产生窝工损失是既定事实,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对窝工损失进行认定并酌定承担比例。因业主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己方的原因发生停工时,承包方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在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不应轻易放弃权利,尽量在与业主及监理方的沟通过程中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积极索赔,争取尽量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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