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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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并不都是诈骗

作者:沈炜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5次举报

套路贷案件的司法实务出现了一种怪象:当事人到底是因为涉嫌诈骗罪才被定性为套路贷,还是先将整个案件定性为套路贷,再反推当事人构成诈骗罪等罪名。

其实对于套路贷案件,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根据催收手段就可以认定,但是诈骗罪的认定却容易陷入误区。

不少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案件,我们阅卷时会发现当事人并没有骗借款人,借款人也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社会上深恶痛绝的也往往是高利贷公司暴力催收的行为。甚至不少借款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在笔录里会说:我们并没有被骗,我们报案是因为受不了暴力催债。

对于这样的案件,在认定诈骗罪时,必须严格依据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不能因为案件被定性为套路贷,就反推当事人必然成立诈骗罪,不能跳出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罪名成立与否。

套路贷案件应如何确定罪名?

部分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案件,同时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甚至还包括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罪名。

部分案件高利贷公司没有欺骗行为、借款人也没有被骗,但存在暴力催收的,可能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如果连暴力催收等手段也没有,则仅仅是高利贷,当然有的案件可能还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起诉。


  沈炜律师现为江苏离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就职于道道全粮油南京有限公司,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8年公司业务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离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