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的司法实务出现了一种怪象:当事人到底是因为涉嫌诈骗罪才被定性为套路贷,还是先将整个案件定性为套路贷,再反推当事人构成诈骗罪等罪名。
其实对于套路贷案件,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根据催收手段就可以认定,但是诈骗罪的认定却容易陷入误区。
不少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案件,我们阅卷时会发现当事人并没有骗借款人,借款人也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社会上深恶痛绝的也往往是高利贷公司暴力催收的行为。甚至不少借款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在笔录里会说:我们并没有被骗,我们报案是因为受不了暴力催债。
对于这样的案件,在认定诈骗罪时,必须严格依据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不能因为案件被定性为套路贷,就反推当事人必然成立诈骗罪,不能跳出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罪名成立与否。
套路贷案件应如何确定罪名?
部分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案件,同时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甚至还包括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罪名。
部分案件高利贷公司没有欺骗行为、借款人也没有被骗,但存在暴力催收的,可能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如果连暴力催收等手段也没有,则仅仅是高利贷,当然有的案件可能还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