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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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租赁合同纠纷处理要慎重,切勿因小失大

发布者:张伟林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853人看过

【以案说法】租赁合同纠纷处理要慎重,切勿因小失大

案号:(2019)粤0106民初24474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代理律师:张伟林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018720786(微信同号)

 

业主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租户支付租金差额,因小失大;张伟林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巧解多重法律关系, 定分止争。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月,邓某在自家宅基地上新盖了住宅,计划将一楼作为商铺出租。同年3月,蔡某与邓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蔡某承租邓某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物业第一层作为商铺使用,每月租金12000元,三年后每年上涨5%。当天,蔡某向邓某支付了入场费6万元及按金3万元,并支付了当月的租金。

2018年初,蔡某因经营不善,向邓某提出要将承租的案涉商铺转租,邓某同意。后蔡某于2018年5月份搬出了案涉商铺。

2018年6月28日,经邓某同意,蔡某将案涉场地拆分为两块场地,其中一块转租给第三人孙某,蔡某以业主的名义与孙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7000元,蔡某收取了孙某入场费25000元、押金14000元。

2018年7月17日,蔡某将案涉场地的另一部分转租给第三人杨某,蔡某与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为5000元,蔡某收取了杨某入场费5000元、押金10000元。

从2018年7月开始,邓某要求两位次承租人杨某、孙某直接向其支付租金,不得向蔡某支付租金。但因蔡某转租的租金总额低于其与邓某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租金(2018年6月开始已上涨为12400元,每月少约400元),邓某多次要求蔡某补足。但因蔡某认为其转租是经过邓某同意的,且蔡某本人已经投入将近十万装修涉案商铺,不愿意再支付租金差额。而实际使用人杨某、孙某认为其合同上约定的租金是确定的,且已经向蔡某支付了较多的入场费、押金,也不应当再多交租金。

2019年3月,各方再次就租金差额发生激烈争吵,街道司法所安排张伟林律师介入调解。但邓某拒绝退让,坚持要蔡某、杨某、孙某支付租金差额,并将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差额约4800元,并要求蔡某将案涉商铺恢复原状。

本案标的虽不大,但是法律关系并不简单。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张伟林律师接受蔡某的委托,代理蔡某处理本案,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按金、入场费共9万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涉及到出租人与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多重租赁关系的租赁合同纠纷,但因邓某出租给蔡某的商铺并未取得合法建造审批的手续,存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 也导致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争议较大:

(一)2018年7月起,蔡某转租涉案商铺后,商铺的实际使用人是蔡某还是孙某及杨某?租金差额应当由谁支付?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2018年7月,蔡某将涉案商铺拆分为两个小商铺并出租给孙某、杨某后,因邓某不同意蔡某收取转租租金,要求孙某、杨某将租金直接支付给邓某本人。蔡某多次与邓某协商无果,表示退出租赁关系,邓某予以口头同意,孙某、杨某也是根据邓某的要求向其支付租金,各方实际上变更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但未做书面合同的变更。

庭审中,各方对商铺的实际使用人发生争议,蔡某认为其既没有收取转租租金,也没有实际介入商铺的使用、管理,实际上和邓某已协商一致退出了租赁关系,蔡某本人不应当是商铺的实际使用人,不应当承担支付租金差额的义务,租金差额如果需要支付,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杨某、孙某承担。邓某认为,蔡某与其签订的合同书未变更,蔡某仍是商铺的实际使用人。

法院审理中认为,因邓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案涉商铺,以该商铺与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蔡某应当承担支付租金差额的义务。但张伟林律师认为,邓某与蔡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且各方没有异议,该合同的相对性弱化,各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均改变了合同的约定,蔡某经得到邓某的同意,已经退出了商铺的占有、管理、使用和收益,根据公平原则,租金差额应当由商铺实际使用人孙某及杨某支付。

(二)邓某是否应当返还已收取的按金及入场费共9万元?

各方对邓某与蔡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没有异议,但是邓某认为,因其收取入场费、按金属于行业惯例,入场费应当按照使用年限折算剩余年限对应的价值返还,按金由于是蔡某自愿支付,不应当再返还。

张伟林律师认为,承租人为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而交纳的入场费,由于租赁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入场费的构成及用途,收取入场费作为现实中特定行业经营模式,对此,目前并无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但如果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除非出租人能证明其收取的费用已实际用于合同的履行,否则其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全额退还。主审法官支持了笔者的观点。

(三)蔡某是否应当承担涉案商铺恢复原状的责任?

关于邓某要求蔡某将案涉商铺恢复原状并承担恢复原状费用的请求,笔者认为,第一,由于邓某出租给蔡某的商铺并未取得合法建造审批的手续,其要求将违法建筑再恢复原状,于法有悖;其二,邓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商铺交接时的现状,且对于后续蔡某的装修,邓某知情并且同意,蔡某不应当承担涉案商铺恢复原状的责任,反而是对于已经形成添附的部分,邓某应当予以折价赔偿。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邓某向蔡某返还按金、入场费共9万元,在扣除了第三人押金、入场费后,向蔡某支付余额32400元,双方债权债务两清,互不追究;蔡某和杨某、孙某的债权债务两清,互不追究。

 

三、办案感想

(一)本案原告因贪图4000多元的的租金差额而起诉被告,在被告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后,反倒向被告赔了3万多元,说明打官司以前需要经过充分的专业的法律风险评估,避免诉请不成,赔了夫人又折兵,因小失大。

(二)如果遇到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分析纠纷中的利害关系,视情况利用法院诉前联调、人民调解、甚至开庭审理、法官调解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诉讼策略很重要。本案以攻为守,诉讼时提出的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既可以让对方感受到压力,又可以在调解时留有退让的余地,双方对调解结果更容易接受。

 

                            作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张伟林(TEL:1501872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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