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单位华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欧某某和时任华某集团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饶某某、吴某某等人合谋决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华某集团组织其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被告单位某盛公司、某能公司、某池公司、某龙公司和某丰公司,互相开具并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
饶某某等人得到欧某某的授意后,安排华某集团负责财务会计核算的被告人冼某某等人统筹上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销项情况,并由被告人冼某某等人签发、出具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发票开具通知单。上述公司会计人员互相开具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对方开出的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成统计表,传真给华某集团某江油库的仓管人员制作虚假的出仓单、入仓单。同时由仓管人员安排某江油库的计量员开具虚假的船运单、磅码单,营造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假象,以应付税务检查。
经统计,华某集团组织虚开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约19.7亿元。张伟林律师所代理的某龙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约2.9亿元。
一审判决认定各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判处罚金约850万元;欧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贷款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40万元。
二审发回重审后,张伟林律师作为某龙公司的辩护人,为某龙公司进行辩护。
二、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六家被告单位、五个被告人、三项罪名,所处行业特殊、案情盘根错节、关系错综复杂、整案卷宗多达两百余卷,但本案能够扭转一审判决罪名成立的不利局面,从发回重审到改判无罪,辩护律师做了大量的辩护相关工作:
在本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欧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欧某某个人罪名增加到三个,情势愈加复杂。辩护律师不急不馁、精心组织、充分会见、细致阅卷、研究案情、调查取证,组织论证、稳扎稳打,坚持无罪辩护的诉讼策略,最终本案重审一审判决包含某龙公司在内的各公司均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成立)。
除了律师团队的专业、高效、尽职外,还离不开当事人的坚守,离不开当前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倾斜,离不开体制内外法律人为建设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法治社会所做出的点滴努力。
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日趋严格,可以预见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发案率还将持续走高。经济犯罪案件无罪辩护的成功,意义不止于案件本身对律师和当事人的价值,还在于可以通过个案规范经济行为,影响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