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境外开设赌场以及赌博罪的查处,《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区分行为人是赌博还是开设赌场行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针对这两者的区分标准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2.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即聚众赌博行为发生场所通常不固定,有时是临时租赁、借用他人的房屋或者自己家中进行,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有的甚至在公共场所进行;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必须组织者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需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
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行为中成员相对固定,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为赌博服务的人知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
5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6.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