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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释放

发布者:黄毅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27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孙某某被朋友以 “高薪工作” 为诱饵骗至广西南宁,后续加入 “1040 工程” 组织。在其加入后不久,家属突然接到南宁警方的电话,得知孙某某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家属手足无措,为尽快了解孙某某被刑拘的具体情况,并判断是否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律师会见后发现,孙某某仅是投资参与,没有发展下线,拘留通知书上的非法经营罪仅是临时罪名,办案单位最终认定的罪名仍然是传销相关罪名。

二、争议焦点

参与者达到什么级别,才能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三、辩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需满足“组织、领导”这一核心行为要件。具体指发起、策划、操纵传销组织运营,或者对传销组织的层级、计酬规则、发展计划等进行管理、协调,以及在传销组织中承担关键职责(如培训、宣传、财务等)的人员。而普通参与者,尤其是仅投资加入、未发展下线、未参与组织管理的人员,因未实施 “组织、领导” 行为,通常不构成该罪,仅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如果看不明白的,理解级别即可,一般线上传销活动的,省代及以上可能定罪,线下传销活动,例如1040工程的,一般以“上总”为界限,来认定是否构罪。

具体到本案,孙某某仅是普通参与者,由于没有发展下线,没有上总,不应当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四、律师工作

1.会见当事人

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孙某某。重点确认孙某某加入 “1040 工程”的具体过程、在组织内的具体活动、是否参与传销组织的管理工作、有无发展下线、是否获取违法收益等关键信息。经详细沟通,最终确认孙某某确实仅投资参与该传销组织,未发展任何下线,也未参与组织的核心运作。

2.提交法律意见

基于会见核实的案情,律师迅速整理相关材料,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理由是孙某某不构成犯罪,其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足以。申请书中详细阐述了孙某某仅投资参与传销、无发展下线、未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情节,结合传销犯罪的法律认定标准,论证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传销活动的普通人员,一般处以行政处罚足以。

五、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收到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结合案件证据和孙某某的实际参与情况,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仅认定为传销活动的普通参与者,将孙某某释放,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六、结语

传销类案件主要是确定组织形式、判断是否为传销组织,如果确定为从传销组织的,重点是判断其是普通参与者还是组织者、领导者,在找准方向之后,再进行下一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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