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维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李某向张某借款6100000元,并写了一份借据载明已收到借款,该借据底部有李某和冯某的签名,该签名左侧注明了支付方式、期限、利息。张某向法院主张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和利息,冯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结果为李某向张某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冯某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冯某不服二审判决结果,遂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结果为冯某对借款本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对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上诉人无法证明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于此同时,我方出具了银行流水单、手机短信,证明了张某已将借款交付给李某,冯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通过本次案件,宋律师提醒大家,自然人间的借贷合同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都应保留好相应的交付记录。对于出借人而言,若是通过转账的形式交付借款的,建议在备注栏注明该笔转账为借款。对于借款人而言,若是通过转账的形式归还时建议在备注栏载明为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