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这是一个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起诉的赠与类案件。原告张三认为,其发现了被告李四与丈夫王五“有一腿”,在他们维持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期间,丈夫王五向被告李四赠与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多达200多万元。该双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李四应返还原告张三涉案款项,故起诉主张要求返还。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原告张三与丈夫王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王五与被告李四之间存在多笔款项往来,但被告李四向王五支付的款项多于王五向被告李四支付的款项,据此不能认定王五向被告李四赠与款项。原告张三还主张丈夫王五向被告李四赠与现金200多万元,被告李四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为,从原告张三在本案中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未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丈夫王五向被告李四赠与现金200万元的事实,原告张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张三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采纳。被告李四的相关答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案件焦点
1、丈夫向“第三者”支付了款项,妻子就能主张返还?
蒙律师认为,要得到法院的支持,一般要达到如下情形:
若案涉财产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该财产是一个整体。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共有的大额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妻子同意,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侵犯妻子的财产权。同时,丈夫的赠与行为本身是基于其与“第三者”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相关规定,其向“第三者”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妻子作为共同财产共有人有权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第三者”应全额返还受赠款项。
2、如何证明丈夫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实践当中最常见的是,要么丈夫出庭直接承认该关系,要么妻子提供了亲密的合影、暧昧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要么妻子提供了保证书或悔改书之类的书面凭证等,结合转账记录中可能备注的520或1314等特殊数字金额来综合认定。
当然,实务中,法院优先考虑的是丈夫是否有赠与财产,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毕竟一个人不会平白无故向异性支付大额款项的。
3、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实务中,现在更多人用的是赠与合同纠纷,蒙律师也有试过用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去处理这种案件的,法院也支持。
实务中,大部分法官“不在乎”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除非有些非常“较真”,主动提出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或其他案由。
庭审核心还是上面所述的,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4、支付款项的丈夫是否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实务中,蒙律师处理或接触的案件,列丈夫为被告的为多,也有少数列丈夫为第三人的。
有些案件基于诉讼请求的不同,会主张丈夫为被告,还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有些案件丈夫为了回归家庭,挽回妻子,会同意配合妻子的起诉,列丈夫为被告,可能会更便于解决问题。
(大家认为丈夫应该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吗?)
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办案心得
1、提供转账记录是核心中的核心。
没有转账记录,除非有其他明确的承认收到款项的证据,否则大概率会被驳回。本案中,原告主张既有银行转账,也主张有现金支付。但提供的转账记录反而没有“第三者”向其丈夫支付的多,现金部分没有提供有效交付或收到的凭证,所以对于原告的主张全部驳回。
例如之前有个案件,没有转账记录,法院最终依据一个录音中明确的收到的金额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实务中,律师如何指导或协助当事人找到转账记录,很重要。这个要结合案件情况,把握住时机,尽可能通过夫妻之间的沟通或协商等,让丈夫“主动”提供银行流水。
对于现金支付的,应该保持耐心和耐性,收集到更充分的证据才启动,否则打草惊蛇,可能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时机。
2、520或1314类的特殊转账金额也可以一并主张。
这个和情侣之间的赠与不同,毕竟该双方是基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赠与,可以对该类金额一并主张要求返还。
3、注意相互之间有支付款项的,应合理扣减。
若双向有资金往来,应将双方全部支出进行统计和核算,看净差额是多少,返还抵扣后的净差额。
4、是否能主张支付利息?
实务中,法院一般不支持。理由主要是认为其丈夫也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不予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温馨提示:上述案例和观点仅供参考,并非一概适用任何案件或纠纷,具体需结合各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