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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不离婚后,促成双方协议离婚,为女方争取到五个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者:蒙泳彬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原被告系经相亲认识,于2012年8月9日结婚登记,婚前婚后分别生育了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共五名子女。

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不顾家,不按时足额支付家用,原告在家独自照顾和抚养5名子女,生活压力大,被告也不体谅原告的辛苦付出,不帮忙养育孩子,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

自2022年起,原被告开始分居,双方一直在谈离婚问题,被告多次承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每次到约定时间均爽约,无法协议离婚。

原告果断提起离婚诉讼,希望法院判决离婚,脱离苦海。

二、裁判结果

因原被告双方没有例如家暴、出轨等明显性过错,加之被告逃避问题,开庭时不到庭,也不答辩,法院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不准予离婚。

判决生效后,蒙律师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认为双方还有协议离婚的可能性,把握机会,帮忙原告再次起草和修改离婚协议书,约定清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悉心指导当事人如何沟通,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经过双方多次的沟通和协商,最终成功指导当事人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拿到离婚证,为女方争取到五个孩子的抚养权。


三、案件焦点

1、分居多年,可否第一次起诉就判离婚?

这个问题此前也分享过,一般是不能的。分居这个感情破裂的因素对于离婚来说,实务中比较弱,证明力很低,很多当事人也没有留下比较有效的分居证明,法院一般保守处理为止。分居,按部分法官的说法,是指夫妻没有夫妻生活,也有解释为“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尤其是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其他过错证据辅助证明的,法院第一次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需要第二次起诉处理。

2、判决不离婚后,还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吗?

起诉离婚未必就是终点,可能是开始。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婚且生效后,那女双方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就像常规的协议离婚一样,带上证件、照片、离婚协议书等材料,正常办理即可。部分民政部门会要求出具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生效证明和判决书,带上备用即可。此前,蒙律师还办理过一个,起诉离婚后,对方同意离婚,但不想在法院处理,提出要求撤诉,再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案件。解决问题就行,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变通。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五、办案心得

1、之前蒙律师也分享过关于协议、调解离婚等案例和心得,可以翻查。本案再次印证了调解、协调的重要性,否则这个案件又要等一年后再来二次起诉,等待更长的时间,增加更多的成本和风险。

2、尤其是对于这种分居多年,对方又不同意离婚,且多次协议不成的,不要犹豫,不要等待,不要浪费时间,不要幻想,不要内耗,抓紧时间先提起离婚诉讼再说。

真的是见过太多这种情况了,等待越久,越不会在乎,越不会这么爽快同意离婚。毕竟这么久都能拖了,也不差这一点时间,这是很多不同意离婚的人的内心想法,有种拖上瘾的感觉。

3、有调解基础的,即使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也不要放弃继续协调的机会。

毕竟对方也会知道,已经到法院起诉过一次了,正常也就是下一次的事情,拖,这招不灵了。如果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也没有其他明显争议的,只是想拖,想冷处理的,律师更要抓住这个时机,及时介入,给当事人信心和建议,也可能能促成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4、起诉和协议离婚,并不冲突,要灵活处理。以诉促和,也是一种办法。

温馨提示:上述案例和观点仅供参考,并非一概适用任何案件或纠纷,具体需结合各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处理。)



简介:蒙泳彬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担任宝安分所主任(合伙人)、总所婚家委副主任。

主办案件:离婚纠纷、 涉港离婚或继承、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等婚姻家事案件和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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