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邓庆奋医疗律师为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拥有医学+法学双专业背景,深耕全国医疗纠纷案件11年,独创「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从诊疗规范、病情因果、法律要件三个维度精准拆解医疗案件过错核心,擅长处理产科新生儿损伤、医疗过错推定、伤残等级赔偿、重大疑难医疗再审案件。
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贡献,获得多项专业认可与聘任,包括: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市调解协会聘请)、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委员会优秀委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医疗事故专业站首席律师等荣誉。
邓庆奋医疗事故律师立足于广东,执业范围以珠三角为核心,辐射广东省内及全国主要区域,长期专注并深耕医疗法律事务,尤其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3岁产妇因羊水过少9天入住广州某医院,入院检查确诊孕37周+4天、羊水极少,属于高危顺产情形。
医院接诊后明确告知产妇及家属:患者羊水严重偏少,顺产风险极高,分娩过程中极易突发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严重时可导致胎儿死亡,强烈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
产妇充分知晓书面风险后,仍坚持顺产,在知情同意书中亲笔备注:“明白以上风险,拒绝剖腹产,坚决要求顺产,后果自负”,明确拒绝医院剖宫产诊疗建议。
次日凌晨,产妇进入第二产程,产程中胎心波动于90-130次/分,出现明显异常,提示胎儿宫内缺氧。医护人员未进一步评估胎儿状况、未采取宫内复苏措施,同时持续指导产妇用力分娩。
历经39分钟产程,医院行会阴侧切助娩,产妇顺娩一名活男婴。新生儿出生后状态极差,Apgar评分仅3分(满分10分),全身发紫、无自主呼吸、肌张力完全消失,确诊新生儿重度窒息,当即转诊上级医院抢救治疗。
经多年持续康复与对症治疗,患儿遗留严重后遗症,确诊: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癫痫、精神发育迟缓、大脑性瘫痪(脑瘫)、吞咽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患儿脑瘫构成二级伤残、癫痫构成九级伤残,且为完全护理依赖,终身无法自主坐立、行走,需专人终身护理。
医疗过错分析
(一)医疗机构明确存在两大法定过错
1. 产时胎儿窘迫未实施宫内复苏,违反产科诊疗规范:产妇第二产程中,胎心监测明确记录时段性胎心减慢,呈现Ⅱ类胎监,属于典型胎儿窘迫前兆,提示胎儿宫内缺氧、生命安全受威胁。根据产科临床诊疗规范,医院需立即采取宫内复苏、调整分娩方式、紧急终止妊娠等干预措施,但本案中医院未开展任何宫内复苏操作,错失胎儿缺氧黄金救治时机,直接加重新生儿脑损伤。
2. 病情动态告知严重不足,侵害患者知情选择权:产前风险告知仅针对常规顺产风险,而产程中出现新的、突发的胎儿窘迫病情变化,属于全新高危情形。医院未就胎监异常、胎儿缺氧、继续顺产的致命风险、紧急剖宫产的必要性,再次告知产妇及家属,导致患者无法根据动态病情重新选择诊疗方案,侵害患者法定知情同意权。
(二)产妇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医院责任
产妇入院时已被明确告知羊水过少、顺产高危、剖宫产为最优方案,且本人亲笔签字确认知晓全部风险、自愿拒绝剖宫产并承担一切后果。其执意坚持顺产的自主选择,是引发后续损害后果的重要诱因,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三)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医院未施救、未告知的诊疗过错,与新生儿重度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脑瘫、癫痫、终身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产妇拒绝剖宫产的过错,共同叠加导致损害发生,最终形成混合过错责任。
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结果
1、司法鉴定结论
经专业司法鉴定认定:产妇第二产程中,医院虽持续开展胎心监护符合基础规范,但在胎监提示Ⅱ类异常、胎儿窘迫可能的情况下,未进一步评估病情、未实施宫内复苏措施、未向医患双方告知病情动态变化,存在明确诊疗过错及告知过错。
医院过错与患儿脑瘫、癫痫、精神发育迟缓、完全护理依赖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6%-55%。
2、法院最终判决
综合全案事实、司法鉴定意见、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医院诊疗违规、告知不足的过错,与产妇自主拒绝剖宫产的过错共同造成损害后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需对患儿的伤残损失、护理费、治疗费、康复费等各项损失承担115万元赔偿责任。
邓庆奋医疗律师解析
1、知情同意书绝对不是医院的“免责金牌”
很多医疗机构及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患者签字自愿承担风险,医院就无需担责。邓庆奋医疗律师明确:医疗诊疗过程是动态、可变的,术前的一次性风险告知,仅针对当时的病情状态。一旦产程中出现新发风险、病情加重、紧急危急情形,医院必须重新告知、及时干预、紧急救治,法定诊疗义务和救助义务不会因事前签字而免除。
2、产科诊疗的核心:动态监护+动态告知+即时干预
分娩过程瞬息万变,胎儿宫内状态随时可能恶化。法律及诊疗规范均要求医院,全程监测胎心、宫缩、胎儿状态,出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评估、第一时间告知、第一时间采取复苏、转剖宫产等急救措施。任何环节的不作为、延误处置,均构成医疗过错。
3、患者过错可减责,不可免责
本案中产妇签字拒剖、执意顺产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据此减轻了医院的赔偿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责任。这也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裁判规则:患者自主选择风险诊疗,仅能酌情减轻医疗机构责任,不能对抗医院的法定安全保障、诊疗救助义务。
4、高危产科案例维权重点
羊水过少、过期妊娠、胎心异常、胎儿窘迫等高危产科情形,一旦出现新生儿窒息、脑瘫、发育迟缓等后遗症,维权核心在于:核查医院是否动态告知病情、是否及时采取宫内复苏、是否及时更改分娩方式、是否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