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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阜宁顾峰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6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0)苏0923民初1938号

原告:于XX,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香港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苏XX律师。

原告于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于XX负担。

审判员  潘春如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XX

顾峰律师,执业于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多年法院工作经历,曾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审监、审委会等部门工作多年,拥有丰富的实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