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下班避坑摔伤,交警无法定责,算不算工伤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5日1时15分,王某下班骑电动自行车由于躲避路面凹坑致其摔倒受伤,发生交通事故。
王某急诊初诊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当即拨打110报警,交警大队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
2021年3月20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王某由于躲避路面凹坑,致其摔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的形成原因无法具体查明。
2021年12月22日,王某与市政公司签订协议书,因市政路面凹坑导致王某摔倒受伤,故市政公司赔偿王某急救费260.47元。
王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经审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职工在下班途中因躲避路面凹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
一审判决:缺乏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王某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支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作为王某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依据,故无法认定王某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交警文书未认定我负主要责任,且事故系路面凹坑所致,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王某上诉称,交警大队出具的法律文书均未认定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证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路面凹坑所致。只有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才能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答辩称,王某是自己骑电动车不小心或者对路况观察瞭望不够碰到排水井盖摔倒受伤,完全是自己的主要责任所致。
二审判决:王某未佩戴头盔且行驶在机动车道,事故责任应归责于自身,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无有权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庭审核实,王某没有佩戴头盔且行驶在机动车道,虽然路面上有凹坑,但如其正常行驶在人行道上,即不会发生案涉事故。根据现有证据,王某的事故责任应归责于自身原因。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以未佩戴头盔作为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错误
王某申请再审称,没有法律规定骑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事故地点路面凹凸不平,我虽谨慎行驶仍躲避不及。
再审判决:交警未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人社局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负主要责任,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
再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或唯一要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针对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并未认定王某本人对案涉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在交警大队未认定王某对案涉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人社局依法应当针对王某是否对涉案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人社局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对涉案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推定“王某不小心或者对路况观察瞭望不够碰到排水井盖摔倒受伤,完全是自己的主要责任所致”明显证据不足。
即使在相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责任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人社局亦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关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而不是相反。
原二审法院以人社局在行政程序中并未查明的事实、并未依据的理由即“王某未佩戴头盔、行驶路径为机动车道”认定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判决如下: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文赢律师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