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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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骗回辞职书撕毁冲入马桶,辞职还有效吗

发布者:刘思维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9日 5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是江苏某公司员工。 2015年9月18日,外公司的车辆进入公司处运输货物,期间该车辆装运了公司的部分废旧钢材,王XX以经手人的身份开具出门证,2015年10月23日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 2015年11月4日,王XX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干了。公司收到该辞职申请后由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过了几天,王XX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员王XX处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一拿到辞职报告立即撕毁并冲入马桶。 公司看到辞职报告没了,便于11月16日向王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为王XX违规开具出门证,致使相关方违规进入公司运输了公司废旧钢材数吨,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5.19条规定解除与王XX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11月19日,王XX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仲裁委驳回。王XX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辞职行为属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再行解除也不影响王XX辞职的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 本案中王XX在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出具辞职报告,辞职理由为个人家庭原因,且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在该辞职报告上已经注明同意,因此王XX的辞职行为已经得到公司的认可批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该辞职权为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王XX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王XX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均不影响王XX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就生效了,冲入马桶也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并且劳动合同只能解除一次 ?

刘思维律师,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自2020年执行至今。刘思维律师的业务专长包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20112702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