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富律师
李定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贵州-遵义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贵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A公司、贵州B公司、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定富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0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贵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A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贵州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xxxxxx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某某公司)与被告贵州A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A公司)、贵州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B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被告贵州B公司、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A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贵州A公司、贵州B公司、xx支付贵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 6519538.5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2月20日的违约金为 314295.50 元,之后以6519538.56 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合计:6833834.06元;二、判决贵州A公司、贵州B公司、xx支付贵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 2023 年11月 26 日和 12 月2日签订《蔬菜购销合同》《鸡蛋销售合同》,合同就标的物、产品价格、质量标准、交货验收方式、货款结算、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照被告的要求给被告提供鸡蛋、蔬菜货物,双方于 2024年1月31日进行对账,最终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69538.56元、被告于2024年2月6日给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现约定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贵州A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贵州B公司辩称,本案的真实交易系由原告与被告贵州A公司之间产生,被告贵州B公司只是在交易之初与原告签订了蔬菜购销合同、鸡蛋销售合同,但只是履行了部分双方就终止了合作,经被告贵州B公司介绍,原告同意重新与被告贵州A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鸡蛋销售合同》,双方已按照该两份合同履行,履行过程中被告贵州B公司一直是见证方或者介绍方的角色,并未在其中实际获利,因此本案应该是原告与被告贵州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贵州B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xx辩称尽管我在被告贵州A公司与原告履行合同期间全程参与了相关事务,但仅仅是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使被告贵州B公司和我最终被判决承担责任,原告的违约金计算过高,律师费过高,保函费不属于法定的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双方未对该费用作约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1月26日,原告分别和贵州B公司及贵州A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合同对标的物、产品价格、质量标准、货款结算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2023年12月2日,原告分别和贵州B公司及贵州A公司签订《鸡蛋销售合同》,合同对标的物、产品价格、质量标准、货款结算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鸡蛋、蔬菜,2024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贵州A公司、贵州B公司发送《企业对账函》,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贵州A公司、贵州B公司签章确认货款金额为 6569538.56元,2024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载明“贵司向xx及龚总负责的贵州B公司、贵州A公司供应货物,其中2月6日回款50000元,截止 2024年2月6日,欠货款6519538.56元,具体还款日期为:2024年2月8日前支付货款1800000元,2024年3月5 日前支付剩余货款4719538.56元,”,被告贵州A公司和贵州B公司在《还款计划》中签章,xx在《还款计划》负责人处签名,2023年11月6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及案外人贵州农发农业有限公司、贵州湄潭县净康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指定上游采购款支付担保函》,被告B公司在担保函表示对案涉合同中支付至指定供应商的款项安全性作担保,如出现资金损失,其愿意承担一切损失责任,

2024年1月29日,贵州农发农业有限公司、贵州湄潭县净康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告、实际负责人罗良方和贵州B公司、贵州A公司、实际负责人xx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载明“本农产品合作项目xx龚总作为本项目负责人,对整个项目运营负全责。对罗总公司应付款资金资金安全做个人连带担保

另,原告和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60000元,在一审判决出具后全部付清”,原告实际支付律师费 30000 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分别和被告贵州A公司、贵州B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鸡蛋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蔬菜、鸡蛋等货物,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经原告和被告贵州A公司、贵州B公司、xx对账结算后,被告贵州A公司和贵州B公司及xx签订还款计划后,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结合xx在会议纪要、对账函等证据中对案涉合同资金运营承担担保责任,且xx在还款计划中签名的行为,系对案涉合同债务的加入,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6519538.56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 2024年1月29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结算从收到货物之日起第十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违约金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实际为资金占用损失,应当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后,实际所欠付款项 6519538.56 元为基数,并按还款计划书中载明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即 2024年3月5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违约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60000 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系客观事实,双方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 60000 元,现原告实际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结合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及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30000元,原告主张的保函费,该费用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贵州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享有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A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519538.56元及违约金[以6519538.56 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为基础,加计 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A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3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9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A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李定富律师,主要擅长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伙企业纠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1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