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郭某某与马某某此前长期合作倒卖酒水利润均分。2025年1月,郭某某拟购千余件啤酒,马某某找来文某某货源,以银行卡限额为由发文某某收款码,郭某某直接转账51922元。文某某未发货且拒退款,郭某某起诉马、文二人共同退款付息,一审败诉后上诉,坚持马某某参与找货源即属共同卖方。
判决结果:
张一峰律师代理马某某一方应诉。二审邢台中院认定,历史合作系利润共享、货款直入文某某账户、郭某某知情实际出卖方为文某某,按合同相对性,买卖关系仅约束郭某某与文某某。判文某某退51922元及LPR1.5倍利息(自2025年2月13日起),驳回对马某某诉请,二审受理费由郭某某负担,张一峰律师助委托人全案免责。
案件总结与警醒:
熟人微信撮合、无书面合同,不等于谁介绍谁连带。法院看交易习惯、款项流向与真实合意,中间人未截留货款、未承诺供货或兜底,不为实际卖家背债。 张一峰律师紧扣四流与举证责任,把模糊合作讲成清晰法律关系,避免委托人被情绪化索赔拖入连带泥潭。本案印证民法典合同相对性规则,在此提醒大家生意留痕、付款前认准合同相对方、大额交易签书面合同,是普通人最便宜的风控。
张一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