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三十年同居情断,如何为“无产”一方争得50%房产?
【案件背景】
原告蔡某与被告马某系同乡,自1995年起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近三十年。两人白手起家,从吉林到哈尔滨,共同经营服装生意,育有一女。然而,这段漫长的同居关系在2014年因感情破裂而告终。更令人心寒的是,双方分手后,被告马某不仅独自霸占了两人共同打拼的商铺经营权,还将双方在同居期间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据为己有。
面对被告手中握有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以及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的现实,原告蔡某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他不仅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甚至连亲生女儿的探视权都难以行使。无奈之下,蔡某委托我代理此案,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及两处商铺经营权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同居关系下的财产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其财产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原则,而是遵循“谁名下归谁”的一般共有原则。
被告马某正是抓住了这一点,辩称房产是其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与原告无关;商铺也是其在双方分手后独立承租经营。作为原告代理人,我必须打破“登记即所有”的僵局,证明这些资产背后隐藏着双方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实质。
【律师代理思路与作用】
接手案件后,我凭借在婚姻家庭领域多年的实务经验,迅速制定了“穿透形式看本质”的诉讼策略:
重构证据链,还原“经济共同体”真相:
虽然房产证上只有被告的名字,但我指导原告搜集了大量间接证据。我们调取了双方早期的工商档案、证人证言以及过往的经营流水,证明了双方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财务高度混同,收入均用于共同生活和再生产。我特别向法庭强调,购房资金虽由被告经手,但源头是双方共同经营服装店的收益,且购房目的是为了改善双方共同的居住环境。
精准适用法律,争取法官心证:
在庭审中,我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我指出,虽然名为“一般共有”,但在长达三十年的类婚姻生活中,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不分彼此,应当视为等额共有。
厘清时间线,剥离无效诉求:
对于被告主张的“分手后独立承租的商铺”,我通过审查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和租金缴纳记录,客观地向法庭承认这部分属于被告个人财产。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赢得了法庭的信任,反而让法官更加确信我在房产问题上的主张是基于事实的。
【判决结果与律师感悟】
经过多轮激烈的举证质证,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一处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系双方同居期间取得,资金来源为共同经营收益,故确认为原、被告共同财产,各享有50%产权。而对于分手后的商铺租赁权,则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
这个案子再次印证了我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的核心理念:法律保护的不是那一纸婚书,而是当事人在亲密关系中真实的付出与贡献。对于非婚同居人群而言,虽然没有婚姻法的直接保护,但只要证据扎实,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