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柳**,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哈尔**。
被告:**产交易管理所,地址 **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12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00元、误工费2946.25元、护理费3030.27元、交通费100元.总计:79527.52元。(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用、医疗终结期、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待鉴定后追加);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6年**月**日8时30分,原告去被告处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被告8:30开门办公时,被告保安人员在明知门外已有数十人等待进入被告处办理手续,被告处地板为光滑的大理石地面,极易滑倒,如不经疏导而涌入大量人群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推挤、踩踏事故的情况下并未维持秩序或予以警示。被告亦未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语。且被告保安人员在有两扇门能够打开分散人流的情况下仅开了一扇门。导致原告在进入办理大厅时在外力及地面光滑的双重原因下滑倒在地。被告保安在看到原告摔倒后并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仅是将另一扇门打开分散人群。原告无助的坐在冰冷的地面上无法移动,后经诊断为股骨胫骨折、左手腕骨折。
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