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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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名誉侵权的第一案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经销代理 |308人看过


1998年的一天,通化某银行的办公室主任孙白云因为涉嫌受贿被市检察院拘捕审查了,有人举报她从一个客户那里受贿了一台价值上万元的电视机。这个孙白云平时给人一种作风硬朗,性格坚强的印象,没有想到,她进检察院没有经过多长的时间的审讯就承认自己接受了客户秦松行贿一台电视机的事。

检察院把涉嫌行贿的秦松传唤到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对秦松进行了三天三夜的疲劳审讯,但秦松始终不承认自己向孙白云有行贿的行为,检察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好把秦松放了。由于检察院没有查到孙白云受贿的直接证据,无法给孙白云定罪,最后撤销了案件。

孙白云被释放以后,她怀疑是副行长由月生举报的自己,便对由月生怀恨在心。于是,孙白云到处散布对由月生的怨恨,并散布由月生是一个故意整人的人,由月生的生活作风不好,有经济问题等等。

由月生听到这些侮辱人格的语言传闻时,也很生气,他考虑自己是领导干部,便把孙白云找到办公室,对她说:“我们都是一个单位的同志,如果你对我有意见,可以直接提,不能散布侮辱人格的语言。希望以后能够注意。”

孙白云见由月生知道自己在背后散布对他的流言蜚语后,拒不承认。过后,她仍然不停止散布侮辱由月生人格的语言,继而发展到公开散布的程度。由月生忍无可忍,便公开对孙白云提出了批评,谁知,孙白云干脆赤膊上阵,公开辱骂由月生,并到上级领导那里举报“由月生有作风问题和经济问题”,致使由月生的提拔考核被中止了。

由月生是一个年富力强的银行专业干部,群众威信很高,正在接受即将提拔的考核,被孙白云如此公开侮辱诽谤之后,人格威信被极大的贬低,精神压力极大,情绪一度非常低落。

由月生正在郁闷的时候,一个朋友对他说:“由行长,你自己郁闷没有用,还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你干脆去法院起诉孙白云,要求她停止侵权。”

由月生说:“我也不会打官司啊,再说这事,谁能帮助我,我也不好意思对人说啊。”

朋友说:“没有关系,我给你介绍一个陈律师,他能帮助你。”

由月生的朋友便把由月生带到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代理他起诉孙白云诽谤侵权的案件。

我接受委托后,对由月生说:“名誉侵权案件我是第一次代理,经验也不大足。据我了解,很多律师不大愿意代理这种案件,其主要原因是取证难。你要起诉孙白云,要求她停止侵权,必须要有事实和证据。不知你说的侵权事实怎么用证据证明?”

由月生说:“她诽谤我是单位里的同事都知道的事情,至于怎么证明的事,确实挺难的。都是一个单位的人,有些人可能不会愿意作证,但有些人是能够证明的。”

我问道:“你受到诽谤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如果有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你是否要求赔偿?”

由月生说:“都是一个单位的人,她最初怀疑我举报了她,说些过头的话我可以理解,但后来她已经无所顾忌地公开诽谤、公开侮辱我的人格,对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按理讲,我应该要求她赔偿。但我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并不是出于经济利益,所以,法院只要判她停止侵权就可以了。”

由月生给我提供了一册病历,都是一年来由月生因精神状态不好的医院就诊病历,虽然没有达到精神抑郁的程度,但伤害的后果是明显的。

根据由月生委托的事项和介绍的情况,我想:名誉权保护的诉讼,关键是取得被告方的侵权证据,医院的门诊手册只能证明伤害的后果,这种伤害的后果是否是孙白云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需要用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于是,我设计了一种代理思路,先找孙白云,以调解的方式让二人化解矛盾,调解过程的谈话以录音方式固定。能够调解成功,则诉讼可以终结,如果调解不成,双方的谈话就可以作为侵权证据使用。其次,向知情人调查孙白云是否有侵权的事实,尽量让证人到法庭上出庭作证。第三,向孙白云和由月生的工作单位进行调查,以确认孙白云是否有公开侵权诽谤的行为事实。

根据这个思路,我找到孙白云,在介绍了我的身份之后,向其询问是否可以与由月生化解矛盾,停止侵权。

孙白云见了我以后情绪依然挺激动的,她说:“由月生这个人挺阴的,我被检察院查的事情就是他捅的,要不然,检察院怎么能把我抓去关了十几天呢。他说我在公开的场合下诽谤了他,那不算诽谤,我说他的坏话都是真的。关于我骂他的事,我不否认,我就是想把他搞臭。去省银行反映情况也是我干的,我就是要让他当不上官。”

由于孙白云对公开辱骂由月生和公开散布损害由月生人格语言的事情并不否认,我与她谈话的录音证据就得以固定。根据孙白云的态度,我估计即使到了法庭,她对这些事情也不会否认的。

接下来,我到了原被告所在的银行,向十几个人进行了调查,被调查的人均证实孙白云多次在公开的场合辱骂由月生并公开散布损害由月生人格的语言,银行有关领导对二人的矛盾作过调解,但均未奏效。

通过这些证据,基本能确认孙白云诽谤由月生,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成立,具备了诉讼条件。由于有6人同意出庭作证,我便起草了民事诉状,到法院把案件立上了。

在一审法庭上,我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由月生的委托,通兴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庭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对本案的有关事实进行了相应的了解和调查。又通过刚才诉讼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我认为本案被告出于报复的目的,对原告不仅实施了诽谤行为而且多次在公开场合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致使原告人的名誉权遭到了较严重的侵犯,精神上遭到了极大的伤害。为了维护原告的人格权利不再遭受侵犯,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被告对原告实施了诽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证人言东成春淑邹立颖、孙利万春仁、吴君证明被告多次在公开的场合宣扬:“我被检察机关拘留审查,是由月生捅的。由月生故意整人,太坏。”被告公开散布这种以败坏原告名誉的舆论时还公开宣称:“我走到哪里,就把由月生臭到哪里。”被告在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同时,还使用了大量不堪入耳的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1、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诽谤行为是故意的。用她自己的话说,“我现在是见人就臭他、骂他,让他不得安生

  2、被告希望自己的诽谤行为能产生较严重的后果,用她自己的话天天骂他不得好死,直到骂死他为止。

 3、,被告是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侵权地点有:诉讼双方工作的同一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和上级银行、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等不同地点。其散布舆论所影响人员有原被告的同事、原被告共同认识的熟人、原告的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人员等等。

4、被告的侵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原告需要用大量的精力应付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在熟人中被降低了人格尊严;原告在上下级中以上形成了不良影响,致使原告不被上级领导信任,提拔职务的考核已经停止

     二、被告实施人格侮辱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被告在公共场合以侮辱性语言对原告实施漫骂和带有攻击性的语言对原告人身攻击,其主观上“把原告搞臭”。一个女性在公开场合对男上级进行人格侮辱,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是极大的。

    因为原告无法用相同的手段对被告实施反击,因无法反击而造成的心理上的压力和精神损害程度是无法估算的。因被告的名誉侵权造成极大精神压力,致使原告精神幌惚失眠记忆力减退,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这个客观事实,有医院的诊断病历和治疗病史为证

  三、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发展,其损害后果正在加剧。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已经造成了这样的不良影响:

  1、由月生是一个整人的“坏人”。

  2、由月生是一个想当官而整“坏人。”

  3、由月生是一个诬告好人的“坏人”

  4、由月生是一个不可交往的作风败坏的“坏人”

  5、由月生是一个不应该被重用的“坏人”。

  四、被告的侵权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后果

  1原告因心理伤害导致失眠、记忆力减退,不得不用药物维持身体及精神上的平衡。

  2、因被告侵权行为公开化原告不得不减少回家的次数, 以减少因相邻关系与被告见面的可能性,这种避难做法对家庭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3、原告因精神伤害造成的心理负担,严重地影响了履行职务的质量对原告的政治前途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4、因被告的侵权,致使原告相应的社交范围和同事范围内的正面形象遭到较大的破坏。这种人格损害所造成的社交损失后果将进一步加剧原告的精神伤害程度

  综上所述,被告出于报复和伤害的目的,对原告进行了大量的人格侮辱和损害名誉的侵权行为,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后果。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人格,希望法庭能依照我国的宪法原则,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判决被告在伤害原告名誉权的范围内,用公开的方式向原告道歉,并保证不得再实施侵权行为。虽然,原告没有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抚慰赔偿。但原告并未放弃这一权利。因为人格用金钱衡量,如果被告不停止侵权行为,原告随时可以主张这一权利,以对被告故意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

不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孙白云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在通化日报登报向原告由月生道歉,道歉稿发表前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如被告拒绝履行登记疼痛义务,将由法院为被告拟稿登报道歉。

一审判决后,孙白云又上诉到中级法院,法院驳回了孙白云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由月生从此清静了,孙白云也不再诽谤由月生了。两年后,由月生获得了提拔,调任到另一城市担任某银行的行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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