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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婚前存款婚后购房双方名下怎么分割

发布者:王峰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A。

被告(女方):B。

A、B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2月6日登记结婚,至今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

2009年3月A、B共同出资45.45万元人民币购买了浦东新区房屋(建筑面积39.67平方米)作结婚用房,其中A出资14万元,其余购房款由B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A与2009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A、B一致认为本市浦东新区房屋目前市场价值大约为6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共同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日后增值部分是共同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之规定,基于物权登记对外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这一原则,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考虑,夫妻双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各自的出资部分应属于其婚前个人存款,购买房产只是通过交易行为将婚前财产价值的表现形式进行转化,财产价值本身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房屋价值出现变动时,因此获得的收益部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

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八条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本案系争房屋在认定是AB用婚前各自存款共同出资购买的前提下,因双方出资存在差别,且房屋的市场价值有了提升,为了分割便利,在扣除双方的出资后,可直接对房屋升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是直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AB在现有房屋价值中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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