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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作者:李仁国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0次举报


1.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

在已有的多个学校承担责任的案例中,学校的安全制度的建立以及安全制度的落实都是法院在判决时考量的重点。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学校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或者是建立了相应的安全制度但是没有予以落实。

安全制度的落实体现在两个角度,一个是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另一个是在日常的管理中给予必要的安全警示提醒,如安全标语等。例如,学校举证学校有相应的安全制度,但是却没有证明自己对学生进行的相应的安全教育。

在上述案例的最终判决中,侵害人、被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关键点,具体来说,根据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其相应的责任比重也有所不同。按照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顺序,行为人对于行为的危险性认识要求越来越高。

在裁判过程中,除了对行为人对于危险的认知水平有所考量外,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教育通常也会被纳入裁判的考量范围。即,虽然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符的认知水平,但是这并不会免除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对其进行的安全教育义务。

2.对学校设施设备的管理

学校因为设施设备场地而承担责任的案例中,主要涉及到学校管理之下的一些设施设备场地因为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致损。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由于运动场上安装锻炼设施设备的场地为水泥地,不符合安全设计标准,导致学生使用时致损。在另一个案例中,学校存在一个废弃场地,学校没有对废弃场地的警示标语进行更新,也没有定期巡查,学生误入其中受损。以及学校厨房虽然标有禁止入内的标语但是没有人员管理,学生误入其中被烫伤等等。上述案例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都是因为对设施设备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的。

3.事故后的救助

学校对于发生在校园内的人身损害当事人具有直接的管理,事后的及时救助是为了减小损害扩大的风险。

例如,两个学生在课间打闹致损,学校及时通知了家长,并在是否送医的问题上采取了征求了家长意见而不是直接送医的做法,在家长考虑的过程中,因为送医不及时导致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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