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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签订要注意哪些问题,什么条件下有效

发布者:刘志文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经济仲裁 |358人看过

  合同签订要生效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合同要合法有效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来,我们经常签订的是书面合同,是纸质的,但是科技越来越发达,很多人为了方便就在网络上签订合同,那么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是一样的吗,电子合同的签订和纸质合同的签订也是一样的,电子合同签订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电子合同什么条件下有效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电子合同签订要注意哪些问题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所以,为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是需要完善的技术,二则需要较强的证据意识,将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证据予以充分保存,必要时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而针对数据电文的保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细节:1) 确保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 确保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内容;3) 确保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另外,合同的成立可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什么条件下有效

  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作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电子合同签订要注意哪些问题,什么条件下有效的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知道为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是需要完善的技术,二则需要较强的证据意识,将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证据予以充分保存,必要时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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