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通辽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科民初字第2787号 原告赵志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XX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销售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通辽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X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通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