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回顾: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1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前往某农场平整土地,双方约定由原告自行组织人员和车辆,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及车辆使用费共计375000元。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开始组织人员和车辆平整土地,并于同年10月份左右平整完毕,但土地平整完成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费用100000元,下余275000元于2017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又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剩余175000元迟迟不肯支付。综上,被告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欠条》原件一份,拟证实:1.2016年6月原告在某农场给被告提供劳务;2.平整土地总费用375000元,被告支付10万元后,剩余275000元于2017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
证据三、证人证言,拟证实:1.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2.欠条形成过程及欠条的真实性。
证据四、证人王某证言,拟证实:1.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2.欠条形成过程及欠条的真实性。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一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彭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辩驳和质证等权利,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法院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在农场从事平整土地工作,原告按照约定组织人员和车辆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原告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平整土地工作,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劳务费175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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