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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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律师顾问团再获胜诉案例!合同纠纷案一审捷报,全额反诉356万欠款获支持

发布者:陶明月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7-28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环保律师顾问团(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江苏A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与B生态环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收到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A反诉请求获法院全额支持,对方本诉索赔金额被大幅压降,维权成效显著。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环保律师顾问团专业能力的又一次有力证明,更是其作为宜兴市绿色低碳产业协会聘任的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履行职责、全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一、案由概况:设备采购引发连锁纠纷,双方对簿公堂

2021年1月,A与B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A向B供应某县四个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站设备,合同总价7,668,012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设备验收、整改及款项支付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

2026年4月,B作为本诉原告突然提起诉讼,主张A承担各项赔偿金共计1,390,906.84元,并要求交付远程控制系统运行程序及密码。A委托环保律师顾问团提起反诉,要求B支付项目剩余款项3,563,120.9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二、双方争议焦点:设备是否合格?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一)B(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主张:

1. A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三次验收均未通过,且擅自关停高显镇污水处理设备导致污水外溢,造成厂房坍塌等严重后果;

2. A拒绝履行整改义务并擅自撤出项目现场,构成根本违约;

3. 请求法院判令A支付赔偿金139万余元,并交付远程控制系统运行程序及密码。

(二)A(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抗辩及反诉主张:

1. 我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设备于2021年12月安装完毕,2022年3月正式带电运行,完成六个月联动调试及培菌工作,至2022年9月底已完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 B于2022年10月向某县住建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项目具备验收条件;项目已于2024年4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于2024年5月完成排污登记;

3. 案涉设备已于2025年1月正式移交给运行单位,表明设备状态符合运行要求;

4. B主张的损失缺乏证据支持,且与设备无直接因果关系;

5. B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设备质量符合约定;

6. 反诉要求B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563,120.9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三、环保律师顾问团法律意见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设备质量是否合格、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三个层面。

(一)关于设备质量与验收问题

我方律师团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合同约定的验收义务主体为B作为总包方向业主方某县住建局申报验收,而非我司直接面对业主。B于2022年10月向某县住建局出具报告,自认“设备于2021年12月30日安装完毕”“2022年3月正式带电运行”“2022年九月底具备验收条件”。该自认行为构成对我司已完成合同核心义务的确认。

此外,案涉整体项目已于2024年4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结果合格;2024年5月完成排污登记;2025年1月,B将全部设备及备品备件正式移交给运行单位某联合净水有限公司。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设备已实际投入运行且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专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进度款支付条件为“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全部设备并提供相关服务后”“完成工程验收”“污水处理站运转正常,买方委托第三方对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量、水质、废气……进行连续监测,监测结果……满足要求”。鉴于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完成排污登记并实际移交运行,付款条件已经成就。B以未通过其单方组织的验收为由拒绝付款,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

(三)关于损失赔偿责任

B主张的139万余元损失中,电费、差旅费、人员工资等均属其作为项目总包方应自行承担的运营管理成本,合同明确约定价款不包含此类费用。污水外溢损失方面,B未能举证证明关停行为系我司指令所致,亦未证明损害后果与设备控制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判决认定情况与判项

(一)本诉部分:B139万元索赔,仅获支持43万元

针对B主张的1,390,906.84元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仅支持430,000余元,索赔金额被大幅压缩。

(二)反诉部分:A356万反诉请求获全额胜诉

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反诉意见,全额支持A3,563,120.9元的付款诉求,判令B足额向我司支付该笔款项。

(三)整体成果

反诉全额胜诉 + 本诉索赔压降70%,本案一审实现全额回款、索赔大幅缩减的良好结果,最大限度保障了A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建议

(一)密切跟进履行与上诉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均享有15日上诉期。建议密切关注B是否提起上诉,若其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做好财产线索梳理与执行准备

建议提前梳理B的财产线索,一旦判决生效,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确保356万余元款项顺利回款。

(三)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书面确认

本案胜诉的关键之一在于B曾书面自认“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建议环保公司在今后合同履行中,重视以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固定对方对履行状态的确认,防范履约风险。

(四)善用反诉制度维护合法权益

面对对方不合理的索赔诉讼,我方依法提起反诉并最终获得全额支持。建议公司在未来诉讼中,积极运用反诉制度,化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案件启示:环保律师顾问团履职担当,助力会员企业维权

A系宜兴市绿色低碳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作为协会聘任的常年法律顾问,环保律师顾问团(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始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支持。此次案件从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制定到庭审辩论,顾问团全程主导、精准发力,最终实现反诉全额胜诉、本诉索赔大幅压降的良好结果,切实维护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宜兴市绿色低碳产业协会自2022年8月成立以来,始终以“政府助手、行业推手、企业帮手”为核心定位,会员单位已涵盖水处理、固废处理、环保装备制造等绿色低碳产业核心领域近300家企业。协会积极搭建多元服务平台,在合同履约、风险防范等方面为会员企业提供精准赋能。环保律师顾问团作为协会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继续以专业能力护航会员企业高质量发展。

结语

本案一审取得重大胜诉成果,充分体现了环保律师顾问团在复杂商事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环保律师顾问团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持续跟进本案后续履行、上诉及执行等相关事宜,全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2026年6月22日


陶明月,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委会主任、执业律师,无锡律协律工委副主任,无锡律师协会宜兴分会律工委主任,环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自诉、医疗纠纷
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
1320220********27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自诉、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