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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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保留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诉求被驳回

发布者:唐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3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动产所有权保留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诉求被驳回
唐莉律师代理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0日,上诉人A科技公司(出卖人)与B电子公司(买受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A科技公司向B电子公司出售五台全线性六轴xxx钻孔机,货款总价30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分期付款方式,同时特别约定: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前,案涉设备所有权归出卖人A科技公司所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有权取回设备。该所有权保留条款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2023年5月,A科技公司依约向B电子公司交付全部设备,但B电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1月2日,双方签订《退机协议》,约定B电子公司将案涉五台钻孔机退还A科技公司。

2024年1月3日,因B电子公司、自然人丙拖欠C农商行借款,东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保全裁定,查封了B电子公司厂区内包含案涉五台钻孔机在内的机械设备。后续该保全查封依法转为执行查封措施。

A科技公司以案涉设备约定所有权保留、设备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A科技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不得执行案涉五台钻孔机、解除设备查封措施。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A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A科技公司与B电子公司的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未办理登记,不具备对外公示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涉设备为动产,以实际占有为物权公示方式,设备由B电子公司实际占有,对外产生归属于B电子公司的权利外观,C农商行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A科技公司对案涉设备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A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A科技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双方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未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A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认定本案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一审诉讼费收取标准合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A科技公司负担。

三、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买卖双方私下约定的动产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是否足以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核心裁判依据为《民法典》动产所有权保留公示规则。

第一,所有权保留的约束力具有相对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货款付清前所有权归卖方”的条款,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仅对A科技公司与B电子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对抗合同外的第三方债权人。即便双方后续签订退机协议,也无法对抗在先的司法查封行为。

第二,动产所有权保留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必备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案涉设备所有权保留未办理任何公示登记,外部债权人无法查询知晓该权利约定,C农商行基于设备由B电子公司实际占有的公示外观,申请司法查封,主观无过错,属于合法善意第三人。

第三,动产以占有为核心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设备交付后由B电子公司长期实际占有、使用,对外形成完整的物权归属外观,法院及善意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设备为B电子公司自有财产,有权依法查封、执行。

第四,本案属于财产纠纷,诉讼费收取标准合法。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是确认财产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本质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分段计费,而非普通非财产案件,一审诉讼费收取并无不当。

四、律师点评

本案代理律师唐莉精准把握动产所有权保留的司法裁判规则,从物权公示、善意第三人保护、案件性质认定三个维度有效抗辩,最终全面驳回上诉人诉求,该案是动产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典型指导性案例,对商事交易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首先,所有权保留必须完成登记公示,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商事交易中,卖方为保障回款约定设备所有权保留的,务必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登记。仅依靠合同私下约定,未完成公示的,无法对抗买受人的债权人、查封申请人等善意第三人,设备被司法查封、强制执行时,卖方无法通过所有权保留主张排除执行。

其次,动产占有外观具有优先公示效力。法院审理动产执行异议案件,优先以实际占有状态判定物权外观。设备交付买受人后,即便存在所有权保留约定,只要买受人实际占有设备,对外即视为买受人财产,卖方未登记的隐性权利无法对抗司法执行。

最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财产类纠纷,诉讼费按标的计算。当事人误以为解除查封、排除执行属于非财产案件、按件低价收费,属于认知误区。该类诉讼核心指向财产权益归属与执行权益,司法实践中统一按照涉案财产标的额计算诉讼费,商事主体需对此精准认知,规避诉讼风险。

综上,企业开展设备赊销、保留所有权交易时,必须配套完成登记公示手续,完善交易风控,仅靠合同条款无法保障自身物权权益,无法抵御第三方司法执行风险。


唐莉律师,电话号码:15211664455,现执业于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曾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多年,有丰富的处理矛盾经验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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