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10年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挂靠在xx公司运输石脑油。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运输一吨石脑油至xx石油化工厂,由被告支付155元运费,运费三个月结清一次”。合同生效后,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至2013年10月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运费。经双方结算,被告现欠原告运费392695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运费392695元及利息损失26983元。
二、律师点评: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虽然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挂靠经营合同,但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运输石脑油,且被告以向原告支付运费,双方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视为口头合同,该口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了石脑油的运输,被告就应当约定及时给原告结算运费。
三、律师建议:
在交易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意识,在交易前切记要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注意保存证据,防止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