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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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民间借贷案件容易出现的问题

发布者:渠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799人看过

核心提示: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转型中一个主要的资金力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2011年关于“高利贷崩盘”、“私营企业主欠巨额外债潜逃”等新闻传播出来后,更加引起人们的热议。从法律角度看来,民间借贷犹如一柄双刃剑,它既有利于民间资本的流通,也存在很大的风险。结合律师在实际中接触到的几个案例,谈一下民间借贷案件的问题。

案例一:大额借款只有借条,官司不能赢

2011年10月,原告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钱某等人归还人民币50万元的借款,并提供了钱某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名的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整),于2011年5月1日之前还清。借款人钱某,担保人孙某。

法院审理中,钱某及担保人对借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辩称虽与何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赵某并没有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借款的法律关系。赵某坚称其以现金形式借给钱某50万元,但无法证明50万元交付的事实。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除了借据一份外,无法证明50万元交付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审判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议纪要(2013)1号文,也对民间借贷案件做出来详细规定。

因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交付时才生效。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借款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实际交付,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且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使人对借据载明的数额产生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在审理中,要对借款交付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尤其对于大额借款,若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需通过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相关的证人证词等进行综合判断,若出借人除借据外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

案例二:8000元买来教训

李某与张某是同学,平日里关系非常好,经常相互帮忙。2011年初,李某做电动车配件生意的时候,急需周转资金,张某一把借给李某8000元,因为平日里的关系,张某没有要求李某为自己书写借据。事情一晃过去了1年多,2012年7月份,张某买房子急需用钱,一直碍于情面没有向李某索要借款的张某向李某索要这8000元。可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李某矢口否认,说“自己从来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要不你拿出我给你打的欠条。”这下可愁坏了急需用钱的张某,因为自己确实没有对方出具的借据,难道这8000元要打水漂了。无奈的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因为原告拿不出充分证据而打败了官司。

法院审理: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为原告不能举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借款,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律师点评:

当前,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十分的繁荣,在有钱一定要出借时,一定要制作一个完善的借据,一份完善的借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出借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详细的身份信息,2、借款数额(一定要注意大小写都要有且要一直),3、利息约定,4、借款期限,5、有担保、抵押的,还要写明担保、抵押方式,6、对担保抵押的物品需要办理物权登记的,一定要及时办理物权登记。

在此提醒广大听众朋友:借条的内容一定要全面。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要具备合同的要素,像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都应做明确的说明。未注明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利息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如“现还欠款X元”,“还huan、hai”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类似“今收到某某X元”等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也给法官查明事实时带来不少麻烦。

案例3:手拿借条 ,却不能打赢官司

赵雷一直在投资做工程租赁生意,2009年期间,赵雷因工程租赁生意赚了不少是钱,让朋友们十分羡慕。可是2009年后,因为经济危机及做工程租赁生意的人越来越多、市场饱和等原因,生意在逐渐走下坡路。2011年,赵雷因为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便找到一个熟人介绍钱五,要求给钱五借款10万元,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正因为是熟人介绍,再加上对赵雷的经济状况十分了解,更加上高额利息的吸引,当即借给赵雷10万元,赵雷也当场出具了借条,对借款的数额、利息、偿还期限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并署了名赵雷。看似没有什么问题,可是,随着赵雷生意的逐渐下坡,2012年10月份,赵雷因为欠下巨额借款无法偿还而玩起人间蒸发。这下可急坏了钱五,10万元要是收不回对他这样的工薪家庭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当他拿着借条准备起诉的时候才发现,借条所签的名字并不是其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从现有的户籍信息上也不能显示赵磊有个曾用名“赵雷”。

法院审理:因为无法直接向赵雷送达应诉手续,公告送达应诉手续赵雷不出庭的情况下,钱五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赵磊”即是“孙赵雷”,其自身利益难以得到维护,为了不使自己的损害进一步扩大,钱五暂时撤回起诉,打算找到赵磊后或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赵雷”即是“赵磊”时再行起诉。

律师点评:

在说明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向读者朋友说明一点,要慎重出借,对于自己不了解的借款人,或是朋友介绍的借款人,一定要在查明对方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再借款,并要求借款人尽可能提供财产担保。因为我们近期审理的案件中有很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并不相识。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在追偿时要注意:1、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最长不能超过20年,在出借款后要及时的想借款人主张权利,且在每一次主张权利时都要留下一定的凭证,避免以后诉讼时没有证据。2、对于有担保的案件,在追偿时可以向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追偿。对于担保物,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诉讼时及时申请法院进行查封。3、借款追偿有多种途径,在追偿时可以多种途径并用,对于一时难以给付现金的,给付一定对价的物品也是可以的。4、要经常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在借款人财产状况不良的情况下及时追偿。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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