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詹某抢劫致人死亡案,经辩护,死刑改判死缓

2019年07月23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14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詹某抢劫致人死亡案经辩护死刑改判死缓辩护人田桩律师保定刑事辩护律师案情:被告人詹某某、郎某于2005年2月27日乘车至北京市六里桥高速路口,以回保定为由租乘王志民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保定市兰辛...

律师观点分析

詹某抢劫致人死亡案  经辩护  死刑改判死缓


辩护人  田桩律师  保定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被告人詹某某、郎某于2005年2月27日乘车至北京市六里桥高速路口,以回保定为由租乘王志民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保定市兰辛庄高速路口时,二人以刀刺、绳勒的手段将王志民杀死,后点燃汽油焚烧尸体,抢劫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数日后,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郎某抓获。

根据《刑法》规定,对重大立功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抢劫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减轻”处罚,于2006年5月判决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评析:我国《刑法》从鼓励立功以更加有力的打击犯罪的立法目的出发,对“立功”和“重大立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原则,对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从轻”则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较低的刑期。显然,“重大立功”比“立功”对打击犯罪所起的作用更大,“减轻”比“从轻”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对重大立功者“可以从轻”,但所规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从轻”,而是“更可以从轻”,否则与《刑法》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相符。

本案,二被告人抢劫致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本案性质和情节,如对詹某某适用“减轻”处罚,即判处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所犯之罪不相适应,不能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而以“不足以减轻处罚”为由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又达不到鼓励立功的目的。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政策是“少杀、慎杀”,为了贯彻这一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等。针对本案具体情况,对詹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才是适当的,既严惩其犯罪行为,又可起到鼓励立功的目的。


终审结果: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撤销原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田桩律师特别声明:由田桩律师署名发布的刑辩案例,均为田桩律师亲办、原创,并均有原始案卷材料存档备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田桩律师 入驻21 近期帮助过:777 积分:215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田桩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田桩律师电话(1393225328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32253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