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向志律师

  • 执业资质:1451320**********

  • 执业机构:广西华尚(来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

发布者:潘向志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201人看过


来源:网络  作者:小编

  医疗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对于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且造成严重的后果。更多关于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

()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三、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构成医疗事故罪,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声明:文章转自网络,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