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核查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
(二)现场核查。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组,并委派1名观察员。核查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承担企业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专家除外)必须经考试取得核查员资格,核查组长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核查前5日通知企业,并将核查组的人员情况告之企业,企业有权对核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核查组在核查前应制订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附表2)。现场核查应按照本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附表3)和有关的审查细则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表4)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附表5)。并请企业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附表6)。
一个企业如拥有多个不具备营业执照的分厂或生产加工点时,核查组应使用一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和严重不合格项应当累加计算。
(三)免于现场核查。对通过HACCP认证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免于现场核查。但应当查验认证机构的资质和企业提交的认证、注册(登记)证书和不合格项记录及改进情况等材料,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并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上填写核查结论。
(四)分装企业要求。允许分装生产加工的食品,分装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企业一样的生产环境、原辅材料仓库、成品库,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分装包装设备,具有出厂检验能力,并具有审查细则中要求的与其分装产品相适应的其他必备条件。其分装的食品来自国内的,必须提供供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来自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五)不合格项改进。核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的内容填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
(六)抽样。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附表7)。抽样基数和抽样量应符合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所抽样品应为企业产量较大、生产加工难度较大的或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品种。核查组应将样品封好,在相应开口处加贴封条。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由企业(或委托核查组)安全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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