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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82人看过

《食品安全法》将原有的一倍赔偿提高到了十倍,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中都是很大的突破,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重大进步。但是,我们仍应看到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措施还很不完善,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受害人利用法律手段主张赔偿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生产经营者从事不法行为的意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无疑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有效手段。

首先,主体要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为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是消费者。

其次,行为要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只要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的, 生产者和经营者即可被认定为行为违法。

再次,结果要件。“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可认定其受到了损害。

最后,因果关系要件。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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