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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浅解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40人看过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如何确定食品安全年事故责任承担者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定罪与量刑。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如何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的行为负责任,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违法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上的规定,应当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威胁到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有极大的破坏性影响,所以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等,都属于对食品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比如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渎职从渎职罪中单独的剥离出来,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是,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领域仍然存在缺陷,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定罪与量刑的不对称。根据刑法上的有关理论,食品安全犯罪大多为故意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我们应该有必要将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罪过扩展到过失,或者增加过失犯罪的罪名,而不是间接的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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