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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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开展散装食品监管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19人看过

(一)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监管干部对散装食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熟悉,卫生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不足,要在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户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关于《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学习,形成食品卫生安全的观念,正确理解散装食品的定义,了解散装食品的特点,把握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的品种范围,掌握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规范要求。

(二)规范散装食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散装食品经营的安全管理上,应该做到四规范。一是规范散装食品的标签。散装食品标签作为散装食品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标签信息不完整,消费者无法获知食品的质量状况。散装食品由于常常存在二次包装,或者检验者麻痹大意等原因,造成原出厂标签遗失或错放现象,所以标签内容是工商部门日常监管的重点。针对这一情况,工商部门可以统一印制并推行规范的散装食品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厂的名称、地址、保存条件等,要求填写并粘贴在外包装显著位置,供查验。若混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填写前一批次食品的生产日期,尽快实现标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规范散装食品的销售区。销售区域规范要求经营者必须将散装食品按生熟分开,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避免用手触摸的销售工具,有防蝇、防尘等保洁措施。三是规范散装食品的销售行为。即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方法销售散装食品:一是散装食品可放在原始包装内销售,也可自备洁净的器皿或食品袋(盒)盛装散装食品,并用厂家或小作坊的《合格证》作为标签,贴于器皿、食品袋(盒)的显目处,并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电话、QS认证或合格证等;二是经营者销售分装的散装食品,须用洁净的器皿或食品袋(盒)盛装,真实填写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散装食品专用小标贴,贴于显目处。

(三)严格落实散装食品“一验、二查”制度。“一验”即:严格执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如采购食品厂家生产的散装食品,须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采购流通环节供货商的散装食品,须查验供货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推行“一票通”进(销)货凭证以及建立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情况;采购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须于首次进货时查验小作坊整规情况、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营业执照以及法定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食品经营者在查验相关证照时须索要复印件留存店内备查,严禁食品经营者从无资质供货商处进货。“二查”即:完善经营者自查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制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自查制度,自查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内容,及时清理过期的散装食品,清理店内卫生。工商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不同类型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开展分类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户店内留存的供货商主体证明、台帐及食品质量,及时填写食品经营户监督检查记录表。

(四)尽早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建章立制。工商部门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何规范散装食品市场管理,确保散装食品经营管理日益完善,降低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隐患,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推行分段监管,全体工商人必须研究的共同课题。要结合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散装食品的经营特点,借鉴卫生部门成功管理食品卫生的经验和做法,制订散装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为此建议上级工商部门加强对散装食品市场现状的研究,尽早出台流通环节散装经营管理规范,为基层工商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加大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求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超市和副食店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散装食品经营环境的整改力度,督促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设立洗涤、消毒保存、温度调解等相应的辅助设施。要加强指导和示范引导,对散装食品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处罚,对过期、劣质的散装食品及时销毁。要根据散装食品经营户卫生及管理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制度,实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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