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
(1)对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等。
(2)无证查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3)对发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查、检验、发证等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对审查机构的监督。对审查机构的监督主要通过对审查材料的审查、对实地核查企业的抽样复查、根据群众举的进行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审查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纪律三个方面。
(5)对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对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实施监管,通过查阅检验报告、组织开展比对试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手段,切实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和高效。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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