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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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禁止代言解读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广告宣传 |1168人看过

用语通俗,不能夸大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含有的内容包括: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另外,广告中禁止使用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

用“科学”要小心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内容;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用语;不能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明确禁止代言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禁止保健食品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另外,征求意见稿还禁止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广告投放渠道变窄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要标示“广告”

新《广告法》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而征求意见稿则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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