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①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上看,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②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2)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对事故行为人所追究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监管人的职责与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负有社会管理职能以及具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③
(3)食品犯罪的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具体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没有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刑事责任,而是在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非法经营类的犯罪;二是生产经营类的犯罪;三是食品监管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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