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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流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需进一步明晰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15人看过

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等许可事项要准确具体。

1、凭工商机关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名称。已取得营业执照又增加食品经营范围的,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变更的,许可证的名称也应随之变更。

2、经营场所要填写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址。不能填写为办公场所或企业住所。

3、许可范围应具体。建议在经营项目上加注具体食品类别。由于《办法》中规定的经营项目只有"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对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的具体类别没有注明,导致基层工商部门不能对食品经营进行行业分类,给发证后的查询、分类统计分析和日常监管造成了困难。鉴于此,本人认为应将经营品种相对单一的食品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具体类别以加注括号的形式予以注明,如:预包装食品(豆腐等);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卤肉等)。这样就为统计分析和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提供了便利。已在食品经营户中推行电子台账并能共享台账信息的地方则没有必要按上述方式注明具体食品类别。

4、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1)内资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5、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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