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贮存食品的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不按规定检查、清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
此条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食品经营者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论经营者声称疏忽或者其他原因,一般应以明知认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规定,处理消费纠纷。理由是,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经营者通过检查、清理,是能够排除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柜销售,保障食品安全。但经营者不履行或者未按照法律要求履行检查、清理义务,属于明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仍然继续上柜销售。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但人工难以辨别的除外。
(2)食品经营者散装食品贮存和销售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以及43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3号令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不履行上述散装食品贮存和销售义务的,工商机关依照43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先行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查验义务
查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无标签的不得销售;查验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的不得销售;查验标签和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含有上述法律禁止内容的,不得销售。
食品经营者不履行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义务的,工商机关依照43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其中,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依照43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经营者还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查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4)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保障安全、无害的义务。
4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不履行上述义务进行食品运输的,依照43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先行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造成食品污染,并销售该污染食品的,依照43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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