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原辅材料要求:采购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三、生产环境条件要求: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到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四、生产设备、设施、工艺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运输、贮存、包装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人员要求:
1、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七、管理要求:
1、企业标准应当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2、建立相关制度。
(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八、禁止性规定:
1、禁止生产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9)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其它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7.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承担民事行为责任。二是由于其检验资格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认可的,检验机构必须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检验,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政府监控角度,检验机构承担的检验工作也是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因此,国家对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委托检验工作有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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