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4、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
5、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7、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8、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9、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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