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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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专业顾问律师团给食品企业股权激励存在哪些认识误区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885人看过

误区之一:将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混淆

我们看到,有不少上市公司将员工持股与股票期权混为一谈,甚至某些地方出台的针对股权激励的政策法规也不加区分。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是一种偏重福利性的持股计划,其受益人范围一般较广,包括公司内部的普通员工在内的绝大多数员工甚至全体员工,一般要求员工全部或部分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而股票期权( stock option)则是倾向激励性的股权激励方式,原则上只涉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而非全员受益,其授予的只是在某一约定的时间以某一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而且该权利的行使是可选择的,可以放弃,在授予时受益人并不需要出资。 股票期权更多的是看重对受益人未来工作业绩的激励,而员工持股则多是对共同创业的员工的过去历史业绩的肯定(当然也具有激励未来的作用),两者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误区之二:将期股混同于股票期权

在近年来,各地出台的对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中,“期股”这一词汇出现的频率很高,事实上期股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是在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发明的一个特殊词汇,其本质的意义是一个实股、收益权股(干股)以及期权的组合性股权激励工具,与我们通常理解的股票期权是两个有一定联系但有明确区别的概念。

误区之三:认为员工持股就应该将国有资产无偿或低成本地分给员工,才能达到激励目的

不久前某上市公司公告的认股权激励方案,将国家股中的一部分以零元的行权价格授予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国有资产转让的最终审批机构财政部未许可,只能暂缓执行。事实上对于经营者和员工的股权激励未必是无偿或低成本的,在股权激励的四要素中就有“定价”这一成本问题,经营者持股制度本身就是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制度,无偿量化无异于“免费午餐”,使股权激励制度应有的约束功能弱化甚至消失。对于以法人股、国家股作为激励股份来源的,应当以一个合理的价格进行协议转让,底限应是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一般说来,还应上浮一定比例。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不能无偿将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量化,这是原则问题。

误区之四:认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或经营者持股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这又是普遍存在的另一个极端的认识误区。某些国有成分较大的公司似乎对于“员工持股”、“经营者股权激励”谈“股”色变,认为只要实施此类方案必然会流失国有资产,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股份的来源有多种渠道,而不仅仅局限于国有股份;另外,对于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方案,只要进行缜密设计和规范操作,制定合理的转让程序和转让价格,是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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