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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包装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452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属于利用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标明产地为境外的。

上述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既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又以“授权灌装制造商”、“灌装制造商”、“灌装商”和“中国总代理:××××公司制造”等字样标明国内生产企业名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和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明确说明何者为生产企业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以“代理商”、“总代理”字样标注境外或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上述行为如有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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