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为食品公司审查劳动合同及业务合作类合同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85人看过

劳动合同的如何审查?

劳动合同大都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款,相当部分的条款都可以在劳动法原文中找到,因此审查起来并不算难。但鉴于我国历史形成的较为复杂的人事制度,使得实践中遇到的劳动合同即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在审查劳动合同时,必须熟悉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注意审查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首先是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其次关于试用的期限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应当注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与劳动法的规定相符。

业务合作类合同如何审查?

1、对于业务合作类合同,首先要审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条件,尤其是对特定的行业如通信类行业,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需要认真审查合作各方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方的责任应界定明确。

3、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应仔细审查。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条款存在,如没有的,一般可以建议增加。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双方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合作,对这种合作模式应注意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应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用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