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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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赔偿数额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72人看过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者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条规定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原则是补充性赔偿。关于赔偿额,现有法律缺乏具体规定。

赔偿数额通常有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是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三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利润的减少。

2.间接损失即可的利益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应侵权行为导致不能正常行使权利而得到合理的预期收入。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调查费用、补救费用、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费等。

4.商誉损害。对于商誉损害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传媒扩及面和影响面、损害的程度以及恢复名誉的难易度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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