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国家标准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对包装食品标签做了详细的规定。包装食品是指包装在容器中的用于人类食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及天然食品。
1.食品包装及说明
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以错误的、可能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介绍食品;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及其他设计,使消费者将该食品或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食品标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的规定;所应用的语言、图形、符号及其他设计内容应符合通俗易懂、准确、科学的要求。
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明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标签上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产品标准中对名称有规定的,应当使用规定的名称;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但在国家有关法律中有规定的,应使用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名称。无上述规定的,应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使用奇特名称或创新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以上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名称。
(2)配料表。除单一原料食品外,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所有配料应按加入量从多到少依次排列。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必须按其原始配料从多到少一一列出;如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法规规定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重量的25%时,则不必将其原始配料列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列出。特殊需要的食品,如婴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必须按产品标准要求增加成分表。
(3)净含量及固型物重量。净含量指食品商品中除去包装部分的原食品量。液体食品使用体积标示、固态食品用重量标示、半固态或浆态食品用重量或体积标示。充填有液态介质的食品,除标明总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固型物重量。
(4)厂名。包装食品必须标明制造、包装、批发,进口、分装、出口或销售任意一个单位的准确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5)批号,每个容器或其标签上必须标明生产批号,并应采用压印或其他方法使之清晰持久。
(6)日期标志及贮藏要求。如没有另外规定,食品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并标明保存期和保质期。现在我国出售的许多食品,只有出厂期而无保存期,这是违反规定的。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或7天以内的食品,可不标保存或保存日期。此外,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应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7)食品食(使)用方法。包括包装开取方法、食用方法、烹调再制方法等,必要时可单独附加说明。
(8)质量等级。对产品标准中对质量等级已做规定的食品,应根据批验结果,按规定标明产品的等级。
(9)产品标准代号。
(10)商标。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必须保证法律或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内容不致在流通环节中模糊或脱落,保证消费者购买或食(使)用食品时醒目、易于辨认、识读。标签的内容应当清楚、简单、醒目,食品名称必须在整个标签上最为醒目。如果容器另有外包装,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标签的主要内容或使容器上的标签能透过外包装清晰易读,食品标签所用的文字应当规范,所用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年月日的表示应采用国际标准方法。此外,对罐头、饮料、酒、食糖、乳制品等10类食品标签国家还有专门的规定。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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