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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顾问提醒企业商标注册务必谨慎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51人看过

针对商标申请注册中一些常见的问题,笔者提醒有关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首先要规避商标注册的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写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条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其次,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等,均不允许注册为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政治影响和宗教影响的商标也不予以核准。‘’

再其次,《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商标管理工作,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

最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依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的。向一国政府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仅在申请国范围内受到保护。前几年,我国一些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在国外被抢注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中国的企业想要拓展国际市场,便要尽早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恶意抢注,使企业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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